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金﹝2014﹞7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试行)》(甬政办发〔2015〕1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项目的投资、建设和运营,增强公共产品和服务有效供给能力,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原则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促进投融资体制机制改革与创新,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积极推进政府与社会资本在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合作,进一步鼓励社会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公共产品的可及性及供给质量与效率,有效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1.权责对等原则。树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契约精神,严格按照合同办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合理分配项目风险,项目设计、建设、财务、运营维护等商业风险原则上由社会资本承担,政策、法律和最低需求风险等由政府承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
2.科学决策原则。运用物有所值(VFM)评价方法,在项目选择时进行充分评估论证,与传统的政府直接建设运营方式进行比较分析,确保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后,能够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或降低使用者成本,增强决策科学性。
3.激励相容原则。综合考虑项目财务效益和社会效益,建立收益分配和绩效考核制度,一方面通过动态调整收费定价或政府补贴、收益分成等,既要保障社会资本有机会获得合理回报,项目可持续运营,也要避免谋取暴利。另一方面建立严格的绩效评价机制,对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可及性、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等进行综合评价,确保项目建设运营达到预期效果。
4.互利共赢原则。充分考虑社会公共需求和政府管理需求,合理照顾企业业务拓展和投资回报,确立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长远发展目标,有效平衡经济与社会效益,实现政府、社会资本和社会公众共赢。
5.量力而行原则。推广运用PPP的节奏和力度与政府的财力和管理能力进行匹配,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制定可行的措施,选择合适的路径,确保合作项目有力有序推进。
6.公开透明原则。在项目选择、方案审查、伙伴确定、价格管理、退出机制、绩效评价等方面,完善制度设计,营造公开透明的良好政策环境,确保项目实施科学决策、程序规范、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项目范围及模式
(一)项目适用范围
PPP模式主要适用于政府负有提供责任又适宜市场化运作的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等项目。适宜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应具有价格调整机制相对灵活、市场化程度相对较高、投资规模相对较大、需求长期稳定、产出说明和绩效标准相对明确等特点。主要包括:
1.市政设施项目。包括公共交通、停车设施、园林绿化、燃气、供电、供水、供热、污水及垃圾处理、固废处理、地下空间开发、主次干道、快速路等;
2.交通设施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水路和交通站场、民用航空等;
3.公共服务项目。包括医疗、养老、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商贸物流市场、会展场馆、菜市场、菜篮子商品平价供应点、社区商业邻里中心等;
4.城镇化提升项目。包括旧城改造、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综合性区域开发等;
5.水利项目。包括节水、水系整治、引调水、水库建设、防洪治涝、海堤建设、水系连通等项目;
6.其他项目。包括信息化、能源、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盘活存量项目,可通过委托运营、股权出让、增资扩股、收益权转让、债券转让、经营权转让、融资租赁、基金引导、整合改制等多种方式,尽可能盘活政府资产、引进社会投资,提高公共服务设施专业化运营效率。新建公共服务、基础设施以及新型城镇化试点等项目,应在评估论证基础上,优先考虑采用PPP模式建设。
(二)操作模式选择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可以是基本建设已完成或不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也可以是涉及基本建设的项目。根据项目经营收入能否覆盖投资和经营成本情况,可分为经营性项目、准经营性项目、非经营性项目。项目实施期限一般为10-30年。
1.经营性项目。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经营收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等模式推进。
2.准经营性项目。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附加部分补贴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措施,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模式推进。
3.非经营性项目。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市场化模式推进。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创新,灵活运用多种PPP模式,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三、项目管理
(一)建立项目储备库
1.改造存量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项目,积极开展PPP模式的改造与应用;对适宜开展PPP模式的在建和已建项目,也可以植入PPP模式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者合作运营,并同步纳入PPP项目库管理。
2.谋划增量项目。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谋划提出项目,按照PPP模式进行培育开发;社会投资人也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和自身投资意愿谋划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提出。对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可优先推出实施。
3.建立PPP项目储备库。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本行业PPP项目储备库,并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根据项目谋划、储备和进展情况,市发展改革局按照谋划类、推介类、实施类分类建立PPP项目储备库,及时向社会公布项目清单。
(二)规范项目评估
1.制定初步实施方案。行业主管部门、融资平台公司是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对拟谋划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制定初步实施方案,并组织开展初步评估论证,方案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投资估(概)算,运行成本估算,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或设计标准)和后续运营应达到的基本要求,未来项目运营需求量和收入的测算,政府付费标准(若有)及确定的依据,操作模式的选择,与政府直接投资方案的比较等内容。
将初步评估通过后的相关资料递交市财政局开展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
2.物有所值与财政承受能力评估。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初步实施方案开展物有所值评价工作,并根据项目全生命周期内的财政支出、政府债务等因素,对政府付费或财政补贴的项目,开展财政可承受能力论证。
3.制定实施方案。物有所值与财政可承受能力评估论证通过后,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并开展评估论证,包括:项目名称及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机构、项目的基本经济技术指标、合作伙伴应具备条件、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模式、交易架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招标(采购)方式的选择、产出标准和绩效指标及应当明确的其他事项。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专业顾问机构予以帮助。同时,向有意向参与项目合作的社会资本征集对项目实施方案的反馈意见。
4.项目批准实施。项目实施机构将拟定的项目实施方案经市财政局审核符合“物有所值”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结果并同意后报市发展改革局,经市发展改革局会同财政、招投标、环保、规划、国土、审计及PPP项目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等进行联合评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后,按照项目实施方案设定方式和条件,牵头组织招标或采购,确立拟投资人。
(三)选择合作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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