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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余政发〔2013〕6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

  为贯彻落实《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余政发〔2013〕63号)精神,确保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申报便捷、程序规范、审核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申报条件及对象

  在本市范围内新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1年内,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户籍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创业者。

  (二)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

  新创办企业的,补贴标准为企业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新创办个体工商户的,补贴标准为依法应缴纳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的三分之二。补贴期限最长均不超过3年,申领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享受期限应连续计算,包括期间因各种原因中断的月份。

  (三)申报材料

  1、《余姚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创办个体工商户的,需提供银行结算账户存折卡;

  5、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申报程序

  创业者持《余姚市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首次创业时间,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直接划入创业者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五)申报时间

  每半年申报1次。上半年申报时间为7月1日至7月15日,下半年申报时间为12月15日至12月30日。

  二、关于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问题

  (一)申报条件及对象

  本市范围内新创办的企业(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及人力资源派遣和社会保险代理外),1年内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二)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带动1 人就业每年补贴2000 元,带动就业满1年以上不足2年的按1年计算,以此类推。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10万元,被带动就业的人在同一家企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三)申报材料

  1、《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2);

  2、《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企业招用本市户籍人员花名册》(附件3);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招用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5、招用人员就业登记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6、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四)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持《余姚市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其法人首次创业时间,向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申报,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直接划入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五)申报时间

  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报采用随时申报、按季发放,发放时间为每季后30日内。

  三、关于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问题

  (一)申报对象

  符合本市产业转型升级方向,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连续2年履行缴费义务且劳动关系稳定、积极采取措施开展稳定就业工作,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的中小微企业。

  (二)申报条件

  申报失业保险补贴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依法办理就业登记;

  2、至申报年度,企业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连续2年在我市履行缴费义务;

  3、申报年度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人数(不包括退休、死亡、入伍、升学)少于单位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1.5%(含1.5%)。

  中小微企业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最大减员人数,按当年度平均参保人数乘以1.5%后四舍五入的方法计算。

  (三)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

  失业保险补贴额度为申报年度企业失业保险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的50%。1年内只能享受一次。

  (四)申报材料

  1、《余姚市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3);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3、退休、死亡、入伍和升学人员须提供相关证明及复印件;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申报程序

  企业向社会保险参保地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提交申报资料,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审核,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市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把补贴资金划入申报单位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六)申报时间

  中小微企业稳定就业失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每年申报一次,申报时间为申报年度次年的1月至2月(法定节假日除外)。

  四、关于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问题

  (一)申报对象

  招用本市户籍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申报条件

  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报社会保险补贴:

  1、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为毕业两年内首次就业,与企业签订2年以上的劳动合同(含2年),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的;

  2、办理就业登记、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必须为同一家企业;

  3、企业申报社会保险补贴时,新招用的高校毕业生必须在申报单位处于在职状态。

  (三)补贴标准及享受期限

  按企业为招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最低标准之和给予补贴;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享受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四)申报材料

  1、《余姚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5);

  2、《余姚市中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汇总表》(附件6);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复印件;

  5、《宁波市就业登记表》及复印件;

  6、高校毕业生学历证明、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

  7、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五)申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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