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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余姚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朗读

各乡镇(街道)劳动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完善宁波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318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对象

  我市行政区域内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当按照《宁波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37号)参加职工生育保险。

  二、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0个月;

  (二)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三、扩大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对象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按国家规定不享受生育津贴。

  参保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时,用人单位为其职工(雇工)未就业配偶生育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四、生育保险医疗(手术)费用待遇标准

  (一)生育医疗费用相关项目按以下对应标准进行定额补偿:人工流产术(10周内)150元,人工流产术(1014周)300元,引产术(12281500元,正常阴道分娩2200元,剖宫产术4200元。

  (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及结算定额标准调整为:放置宫内节育器100元,取出宫内节育器100元,嵌顿(残)性宫内节育器取出术15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术100元,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50元,人工流产术(10周内)150元,人工流产术(1012周内)300元,引产术(1228周内)1500元,抗早孕药物流产150元,输卵管结扎术900元,输精管结扎术500元,输卵管吻合术4000元,输精管吻合术2800元。

  五、完善生育津贴计发办法

  参保职工(雇工)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令第9号)、国家卫生部、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检发〈节育手术常规〉(第三版)的通知》(〔84〕卫妇字第1号)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174号)的规定享受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假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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