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用人单位主管部门、乡镇(街道)劳动和社会保障综合服务中心、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全面推进工伤保险的通知》(甬政发〔2007〕5号)的规定和宁波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卫生局《关于部分行业实行单独行业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甬劳社工伤〔2007〕52号文)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部分行业实行特殊工伤保险费率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和对象
建筑施工、矿山开采、危险化学的生产、烟花爆竹生产、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等高风险行业。
蔺草制品制造行业实行单独行业费率。
二、行业特殊费率
1、单独行业费率的基准费率为3.0%,下浮一档为2.4%,下浮二档为1.8%,上浮一档为3.6%,上浮二档为4.2%。费率浮动办法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余劳社工伤〔2004〕63号)执行。
2、高风险行业,按照各自的行业分类,分别在原浮动费率档次之上增加上浮费率档次二档。行业(用人单位)调整后的浮动费率档次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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