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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余姚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科室:

  现将《余姚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

  20159月14


余姚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根据《余姚市政府信息公开前进行审查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部门信息公开管理办法。

  第二条 市科学技术局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是对市科学技术局拟公开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及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进行审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进行责任追究,确保信息公开的真实、及时、有效、安全。

  第三条 主动公开信息:

  (一)科技政策、科技发展规划;

  (二)科技项目申报;

  (三)科技活动的信息;

  (四)项目经费等公示公告;

  (五)财政预决算、三公经费;

  (六)阳光工程动态信息;

  (七)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八)局工作动态;

  (九)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四条 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查:

  (一)拟稿人拟定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二)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核稿,送分管领导审批后,由承办科室对外发布;涉及重要信息送主要领导签发后,由局办公室统一对外发布。

  文件审批与信息公开前审核同时进行。

  其中拟公开的内容需报市政府审批的或者拟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确认。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一)对信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对拟公开信息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时效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三)拟公开信息可能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按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对拟公开内容是否具有保密性不能确定的,应当报市政府或市保密局审核确定。

  第六条 发现拟公开信息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信息;

  (四)信息公开后可能严重干扰政府和部门正常工作秩序、造成社会和经济秩序混乱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尚未决定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对(二)、(三)项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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