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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财政科技投入的使用效益,增强区域持续创新能力,根据国家、省、宁波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由相关单位承担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市本级各类项目和上级行政审批权限下放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 项目的管理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鼓励自主创新的原则。
第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责任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自觉接受市科技局及其委托的中介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管理。
第六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在项目评审、经费分配、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中,与项目及项目责任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管理人员、咨询专家和科技中介机构应当回避。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一般按发布指南或通知、申报与受理(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项目审定、立项公示、立项发文和签订合同的程序进行。
第八条 项目审定过程包括业务科(室)初审、科(室)联审和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须是在本市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在以前年度已有立项,主要研究内容变化不大的项目,不得再次申报;项目承担单位同时承担在研的项目不超过2项。
第十条 市科技局对申报的项目要进行实地核查,主要核查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承担单位的基础条件。对核查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该项目予以“一票否决”。
第十一条 在立项文件下达后,承担单位与市科技局签定项目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合同书格式由市科技局统一印制。
第三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在项目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文件或合同下拨科技经费;
(二)每年进行一次项目的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
(三)协调和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四)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和项目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合同书规定足额自筹项目经费。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具体在管理费/研发费/项目/经费支出科目中列支。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具体详见《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修订)》(甬科计〔2013〕98号)
(二)接受市科技局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按要求如实提交项目执行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调查材料和统计报表;
(三)项目执行期间,如责任人调整、关键技术方案变更和遭遇不可抗力因素等,项目需要调整、终止或撤销时,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提交书面报告,市科技局根据情况及时提出项目调整、终止或撤销意见,并书面通知承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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