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快推进企业闲置资产盘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集约发展,根据《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余政发〔2020〕26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一)项目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2021年度符合条件的企业闲置厂房(土地)流转项目。
(二)企业范围
出让企业和受让企业均为工业企业且在受让前均已经在余姚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三)政策范围
对企业闲置厂房(土地)转让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房产和土地资产过户有关税收(仅指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所形成的地方贡献收入的50%奖励给受让企业。
二、项目要求
(一)2021年度,全市范围内一次性转让证载面积为土地5亩(含本数,经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除外)或厂房2000平方米(含)以上,并取得不动产权证书。
(二)项目建设期为受让企业于厂房(土地)转让后(以权证转移日期为准)12个月(含本数且精确至日)。
(三)仅涉及土地转让的,受让企业于项目建设期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25%(不包括土地款)。
(四)涉及土地和厂房转让的,受让企业于项目建设期内在该厂房(土地)上的新购置设备或受让企业原厂区搬迁设备金额在200万元以上。
三、项目申报
(一)申报时间
第一批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3月9日,第二次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超过该时间一律不予受理)。
(二)申报材料
1、余姚市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奖励申报表(附件1);
2、闲置资产转让合同或拍卖成交确认书;
3、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证明(包含增值税、土地增值税及契税);
4、企业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
5、购买土地(厂房)的增值税发票;
6、项目总投资额、项目已投资额证明材料或设备明细表(附件2)。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其中企业营业执照、不动产权证书随带原件,经审核后归还),同时报送电子文本。
(三)申报流程
1、符合条件的受让企业填写《余姚市企业闲置资产流转项目奖励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资料;受让企业与出让企业不在相同所属区域,由受让企业所属地申报;
2、由各乡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中意宁波生态园、余姚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进行初审,并经分管领导签字盖章后上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四、项目审核
(一)审核内容
1、仅涉及土地转让。审核是土地是否认定为闲置土地,转让面积是否符合要求,是否于项目建设期内完成项目投资总额的25%以上。
2、涉及厂房与土地转让。审核土地是否认定为闲置土地,厂房(土地)转让面积是否符合要求;审核设备是否已经购买或受让企业原厂区设备搬迁至受让地并安装(或使用);审核设备购置发票、实际付款证明等相关资料。
(二)审核要求
1、设备认定要求。主要指项目建设期内以购置、自制、融资租赁、原厂区搬迁等形式添置的生产制造设备、为生产服务配套的研发检测类设备及智能物流、智能仓储、生产用模具等配套设备。设备在财务上须列入“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科目;对自制设备及模具等如要计入设备投资额则必须要转入固定资产账目,其中自制设备还需提供组成此设备的零部件明细(含材料)及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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