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发展服务办、中意宁波生态园经济发展服务科、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济发展服务科:
为鼓励企业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信息化和智能化深度融合的装备类产品,提高我市重点技术装备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促进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加快我市高端装备产业集群培育,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智能装备产业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68号)精神和《关于印发宁波市推进“中国制造2025”试点示范城市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甬经信综调〔2017〕174号)要求,现就组织申报2019年度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产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产品范围
宁波市装备制造业重点领域首台(套)(以下简称首台(套)产品),是指本市企业首次自主研发制造并经用户单位使用的成套装备或单台产品,包括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类产品。
本次申报首台(套)产品的范围为智能装备领域,申报产品为符合《宁波市“3511”产业投资导向目录和智能制造评判标准(2018年本)》“2.3.1”和“2.3.2”条款的智能制造装备和其他智能装备产品。
二、申报要求
(一)产品研发制造单位应为在宁波市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管理规范、依法纳税且信誉良好的研发、生产企事业单位。
(二)产品应符合本《通知》“一、申报产品及范围”,且通过2018年度或2019年度宁波市级工业新产品投产鉴定。
(三)本次申报的首台(套)产品,其成套类产品售价应在10万元(含)以上,部件和机器人类产品售价应在1万元(含)以上。
(四)同一产品不得同时申报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已获首台(套)称号的系列产品或申报的产品在国内、省内及我市已有类似产品的,不得再次申报。
三、申报材料
(一)首台(套)产品申请表(附件1);
(二)首台(套)产品申请报告书暨答辩提纲(附件2);
(三)申请材料承诺书(附件3);
(四)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五)2018年度或2019年度宁波市新产品新技术鉴定验收证书;
(六)关于产品知识产权权益状况和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涉及多个单位的,应提交与产品技术归属及权限有关的技术转让、许可、授权、合作生产、合作开发的合同或协议;
(七)产品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上传封面与结论页);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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