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关于公布国务院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工信部联运行〔2017〕236号)、《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省政府部门涉企业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浙经信运行〔2018〕65号)、《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公布市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的通知》(甬经信企服〔2018〕73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根据“凡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的涉企保证金清理规范原则,我市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附件1)参照国务院部门及省政府部门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执行。各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取消本部门设立的不符合要求的涉企保证金项目;如确有继续保留必要的目录清单外的项目,请各部门按照法定程序上报国务院批准后再执行,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地方设立的涉企保证金项目的合法性,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或未经国务院批准的涉企保证金项目一律取消。
二、严格执行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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