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街道工贸办,经济开发区经贸局、科创中心:
现转发宁波市经信委《关于做好2016年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甬经信软件〔2016〕76号),请按要求通知有关企业做好申报工作。申报资料请于2016年4月13日前报送市经信局信息产业科,联系人陈高年13858213008,邮箱305285800@QQ.COM。
附件:一、WORD稿《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做好2016年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甬经信软件〔2016〕76号)。
二、WORD稿《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软件〔2014〕127号)。
另:根据《中共余姚市委余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余党发〔2015〕34号)文件第一条第7款:对当年非嵌入式软件销售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软件企业,按销售收入的 1% 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请通知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软件产品年度销售发票复印件于4月29日前交信息产业科陈高年。
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4月6日
附件一、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6年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
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甬经信软件〔2016〕76号
各县(市)区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各管委会软件产业主管部门,有关企业:
为促进我市软件及相关产业的发展,根据《关于加快发展信息经济的实施意见》(甬政发〔2015〕65号)、《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软件〔2014〕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结合宁波市软件及相关产业发展实际,现将2016年度市软件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助类型及申报条件
(一)本地企业收入上规模补助
企业成立两年以上,2015年度嵌入式软件企业、非嵌入式软件企业、信息服务业企业、系统集成企业,业务收入达到《办法》规定要求,且利润总额为正。
(二)研发项目补助
2015年完成并销售的软件和信息服务项目,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以审计报告为准),重点方向为:具有新型商业模式的云计算、移动应用、网络服务项目,工厂机联网、物联网等新型制造业信息化软件,国内有领先优势的电子核心器件、集成电路,以及其他具广阔市场前景的软件产品与服务。2015年度已立项支持的单位本次不能申报。
(三)软件骨干企业认定申请及补助
根据《办法》规定,凡被认定为宁波市软件骨干企业,经年审合格,可连续三年享受软件研发项目补助,软件骨干企业具体要求参照《宁波市软件骨干企业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已列入软件骨干企业的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及申请表。
已列入联合研发项目的提供上年度项目推广情况总结,项目申请表以及各参与单位年度审计报告(研发投入),今年不再申报新的联合研发项目。
(四)公共服务平台申请及补助
软件企业利用自有软件产品和技术,建设专业性或综合性云服务平台,为智能制造、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等提供服务,且有一定数量的服务对象,产生较好的经济效益。上年已列入的平台项目提供上年度审计报告(研发投入)及上年度平台发展运行情况。
(五)创业创新企业备案
2016年起,逐季收集、汇总各类产业载体(园区基地、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新注册成立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企业情况,包括企业名称、注册资金、注册时间、注册地点、业务开展等。每季度后15日内报送《创业创新企业汇总表》。2017年起依据年度创业创新企业情况,下达扶持资金。
二、申报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对照《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经信软件〔2014〕127号)要求和本《通知》所列条件,结合本单位实际,认真准备申报材料。
(二)申报单位须均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以及项目申报表所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附件1)。申报材料用A4纸双面打印,规范装订成书册,一式3份,报送当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审核。
(三)各地软件产业主管部门,对本区域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的进行审核,填写项目汇总表(附件2)并盖章后,一式1份报市经信委,同时发电子稿至:zn@nbeic.gov.cn;
(四)申报截止日期:2016年4月15日
(五)受理地点: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软件产业发展处(宁穿路2001号2号楼515室)
联系人:周林华、张楠,联系电话:87183434、89183429。
三、其他说明
上述项目资金补助兑现如遇政策调整变化,按调整后的相关规定执行。同一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市级财政性资金支持的,不再予以支持。
附件:1.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2.项目汇总表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4月1日
附件1
申报项目需提供的材料
附件2
项目汇总表(略)
附件二
《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甬经信软件[2014]127号)
一、总则
第一条 依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软件产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07〕36号)文件精神,设立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软件资金”)。为适应我市软件产业发展需要,规范软件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软件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每年安排,用于促进宁波市软件产业发展。县(市、区)根据各自实际需要安排软件资金。
第三条 软件资金支持对象,是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在宁波市域范围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经营、依法纳税、管理健全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企业。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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