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工作程序和工作内容,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宁波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甬政办发〔2010〕125号)、《宁波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实施细则》(甬经信节能〔2013〕401号)、《余姚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余政办发〔2011〕71号)、《余姚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能耗强度评估和审查实施办法》(余政办发〔2012〕58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及扩建类需进行备案、核准和审批的项目。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意见作为项目核准、审批和备案项目开工建设的前置条件,并连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作为项目节能竣工验收、能效监察的依据。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余姚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负责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主要是:
(一)对新装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吨标煤以上、3000吨标煤以下的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化学纤维、印染、造纸、非金属矿物制品、金属冶炼及压延、电力等“八大高耗能行业”工业项目;
(二)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吨标煤以上(或新装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上)、5000吨标煤以下的非“八大高耗能行业”工业项目。
(三)市经信局转报宁波市经信委节能审查的年综合能源消费量3000吨标煤以上的“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非“八大高耗能行业”项目。
(四)其他由市经信局进行节能审查的项目。
第三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吨标准煤以下,或新装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各乡镇(街道)、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并按要求定期汇总上报市节能主管部门。
民用建筑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市住建局负责,交通运输项目的节能审查由市交通局负责。
二、评估报告书、报告表编制
第四条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50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累计变压器增容(新装)630千伏安及以上或第二条所称高耗能行业工业项目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独立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在500吨至1500吨标准煤或年累计变压器增容(新装)315千伏安至630千伏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年综合能耗3000吨标准煤以下,涉及教育、卫生、市政、水利、环保等民生工程和农、林、牧、渔的项目,只要求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
第五条 按规定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该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内容深度要求》(详见甬政办发〔2010〕125号附件1)。
第六条 节能评估机构应根据项目建设单位要求,在保证服务质量的前提下,原则上要求年用能5000吨标煤以上项目节能评估报告编写时间控制在1个半月以内,其他项目应控制在1个月以内。
本细则所称节能评估机构是指由省、宁波市经信委公布并在市经信局和市行政服务中心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在核定的项目能耗、专业范围内开展节能评估工作。
第七条 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文件应专页注明报告编制人员的姓名、专业、职称并经本人签字,同时由节能评估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三、节能评审
第八条 节能评估报告书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向经信局提出节能审查申请(受理地点:余姚市行政服务中心二楼经信局窗口),并提交材料。
第九条 属于市经信局节能审查的项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乡镇街道、开发区已签字同意盖章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审查意见表一份;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书或报告表(送审稿)一式6份;
(三)项目建设单位节能评估审查申请一份;
(四)项目建设单位营业执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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