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促进水利工程建设,保障供水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关于调整我省水资源费分类和征收标准的通知》(浙价资〔2014〕207号)文件精神,决定调整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业用水价格。根据宁波市物价局(甬价管〔2006〕96号)文件,免收由水利工程供水用于农业灌溉和渔业养殖等农业用水水费。
二、供应给自来水公司(乡镇及街道水厂)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从水库直接取水的水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40元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52元(水资源费从0.08元调整到0.20元,水环境整治与保护费0.10元)。
2、从河网取水的水价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35元统一调整为每立方米0.47元(水资源费从0.08元调整到0.20元,水环境整治与保护费0.10元)。
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计入自来水价格成本。
三、供应给自备水用户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1、从水库取水的消耗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42元统一调整为0.52元(水资源费从0.10元调整到0.20元,水环境整治与保护费0.10元)。
2、从河网取水的消耗水价格由现行的每立方米0.38元统一调整为0.48元(水资源费从0.10元调整到0.20元)。
3、贯流水(循环水)按消耗水价格的50%计收水费(含水资源费0.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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