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市出租汽车协会,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单位:
为进一步缓解城市交通矛盾,理顺出租车运价结构,保障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定价目录》、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出租车运价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15]42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客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
(一)起步价由现行7元/2公里调整为10元/2.5公里(夜间22时至次日5时为11元/2.5公里)。
(二)车公里价格由现行每车公里2.2元调整为2.3元。
(三)空驶费:单程载客在6公里以内的,不得向乘客收取空驶费。超过6公里部分,可按车公里价格加收50%的空驶费。对往返租车的乘客,不得收取空驶费。
(四)等候费:在载客运营时,因乘客要求停车等候,或遇路堵、红灯等候的,可向乘客收取等候费;免费等候时间为5分钟,超过5分钟部分,按每30秒0.20元计费。
车辆抛锚、肇事原因造成的停车等候,不得向乘客收取等候费。
(五)夜间行车补贴费:夜间行车补贴时间维持现行22时至次日5时不变,超过起步里程后补贴费标准为每车公里加收0.40元。
(六)计价器计价办法:在起步价基础上,将车公里价格、空驶费、等候费和夜间行车补贴费合并计价,四舍五入,计价器显示金额为整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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