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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余姚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朗读

现将《余姚市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全面深化改革工作的通知》(浙委办发〔2019〕23号)、《省委改革办关于做好群众和企业“一件事”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改办发〔2019〕34号)、《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推进企业注销便利化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9〕30号),进一步优化和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全方位提升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度,推动我市营商环境走在前列,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按照“跑一次是底线、一次不用跑是常态、跑多次是例外”的要求,加快改革和完善企业注销制度,进一步优化办事流程、压减注销时间、精简申请材料,推进部门信息共享,待省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升级改造后,全面推广应用,实现破产企业、外资企业、许可证注销的“一网通办”,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简易注销无需等待20天公告期,进一步提升市场主体的改革获得感。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优化注销便利化流程。进一步优化市场监管、税务、商务、人力社保、海关、人民银行注销业务流程,实现法院、外汇、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注销业务的同步办理。一是注销申请数据化。各相关部门根据业务需要对申请材料进行逐项梳理和数字化拆解,整合制订统一的申请表式,市场主体在申报时将相关信息一次采集录入,各部门通过系统互联获取数据。二是注销模式智能化。通过对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数据进行分析,为市场主体量身定制颗粒化注销方案,明确个性化注销流程、申报材料等;通过对接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系统,校验经营异常名录、欠税记录、社保登记情况等指标,依托大数据分析形成注销预检提示。三是注销操作可视化。增加企业办事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申请人登录平台申请注销后,每个环节均有直接指引,实现“流程清晰透明、在线进度跟踪、结果反馈可视”的注销体验。四是部门协同一体化。由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部门进行业务流程再造,实现数据共享、并行办理的注销模式。

(二)实现破产企业注销便利化办理。加强部门合作,严格落实破产企业办理注销的标准、要求和步骤。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注销。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简易注销程序办理,且无需经过公告程序;通过平台申请的,市场监管部门将采集的企业基本信息、注销原因、经办人信息等推送至税务、人力社保、海关、外汇、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税务部门即时出具清税文书;人社部门对没有社保欠费的企业同步进行社保登记注销;海关接收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破产信息,在确认其办结有关手续后依法注销备案登记;外汇、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同步办理注销登记。

(三)延伸外资企业注销便利化服务。负面清单内外资企业实行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与商务部门提前解散审批“一窗受理”;负面清单外外资企业实行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与商务部门备案“一口办理”,即外资企业登录企业注销“一网服务”平台申请,通过注销业务数据共享,同步办理完成商务备案和营业执照注销登记手续。通过平台申请的外资企业,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无需提交外资企业注销备案回执和税务清税证明,人民银行增加外币账户预约撤销服务。(四)推行营业执照、许可证注销联办。制定和出台《市场主体“证照注销联办”行业目录》并施行动态管理,将附着在市场主体注销上的相关许可事项和服务事项纳入注销一体化办理,重新梳理制定“证照联办”办事指南,对市场主体网上办理注销的,施行“一次采集、多方复用”机制,共性材料由市场监管部门采集,其他部门通过共享获取,真正实现“一次申报、全项办结”。

(五)探索免公告简易注销模式。对未经营、无债权债务或债权债务已清算完结并通过市场监管、税务、人社等部门关联预检,不存在未办结事项的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市场主体的分支机构试行简易注销承诺即办模式,无需等待20天公告期,进一步压缩简易注销办理时间。

(六)进一步拓展特殊情形注销便利化。按照《企业注销指引》(附件2)的规定和说明对一些因历史遗留问题、特殊情况形成注销“死结”的市场主体,依法灵活办理注销手续,切实解决市场主体注销面临的各种实际困难。

(七)实施联合惩戒规范注销行为。严格主体责任,依法对失信市场主体实施部门联合惩戒,防止恶意逃废债。对市场主体在注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市场监管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其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以“承诺制”容缺方式办理税务注销、但未按承诺时限办结相关涉税事项的企业,税务部门将该失信行为记入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的个人信用记录。上述违法行为消除或纠正前,依法中止注销程序。对有上述违法行为但已经注销的市场主体,依法撤销注销登记,并实施部门联合惩戒。加快探索建立强制出清制度,完善

市场主体注销撤销登记程序。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市场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注重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衔接,确保改革各项举措的有序开展;市大数据局负责协调市场监管部门与各部门间数据共享对接工作;人力社保、商务、税务、海关、法院、外汇、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要配合做好与市场监管部门的对接工作,并积极提升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注销便利化工作,切实增强企业获得感,按照本方案要求积极抓好细化落实。

(二)组织开展培训,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部门要有组织、有计划开展对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全面掌握改革最新规定、材料规范、内部工作流程,不断提升市场主体注销服务水平。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载体做好注销便利化改革的宣传解读,积极听取市场主体关于优化注销流程的意见和建议,对改革实施过程中热点难点问题及时予以回应,让办事主体和群众更好地理解改革、支持改革。引导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信息化手段便捷办理各部门的现场业务,推动实现“注销零跑次”。

(三)抓好督查考核,确保政策落地。要加强对市场主体注销便利化工作督查考核,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推动工作有力、成效明显的,及时总结推广并予以表扬激励,对落实工作不力、消极推诿、敷衍塞责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附件:1.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2.企业注销指引

 

附件1

企业办理注销业务提交材料规范

一、办理企业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3.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清税文书;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的清算报告。

 

注:

●对于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无需提交第2、3、4项材料,需要提交《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强制清算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提交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领取了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

●仅通过报纸发布债权人公告的,企业需要提交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市场监管部门和税务部门已共享企业清税信息的,企业无需提交纸质清税证明文书。

二、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税务预检时若无未办结事项则无需提交材料。若有未办结事项需提交资料如下:

1.《清税申报表》或《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材料共享);

2.增值税防伪税控设备。

三、办理社保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同步注销,不需提交材料。

四、办理海关注销登记材料清单

通过数据共享实现同步注销,不需提交材料。

五、涉及国家规定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商

务提前解散材料清单

1.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材料共享)

2.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材料共享)

3.关于经营期限届满前提前解散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

议;

4.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正、副本。

六、办理外汇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材料清单

1.业务登记凭证;

2.《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

3.因清算注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到期清算的,提交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公告;提前清算或需主管部门

批准的特别清算的,提交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清算结业的批准或备案文件;其他清算的,提交市场监管部门吊销企业营业执照的公告(证明文件)或人民法院判决公司解散的有关证明文件等。(材料共享)

4.注销税务登记证明;(数据共享)

5.普通清算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特别清算提交主管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因吸收合并办理注销的无需提供)。

七、办理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材料清单

1.单位住房公积金注销登记申请表;(材料共享)

2.经办人身份证;(材料共享)

3.企业注销营业执照证明文件,上级批准撤销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关闭文件;(数据共享)

4.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上级批准文件或市场监管部门注销登记证明文件。(材料共享)

 

附件2

企业注销指引

一、普通注销流程指引

1.企业出现解散事由后成立清算组。公司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时、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时以及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时而解散的,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应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活动。

2.登录在线企业注销平台办理注销业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通过企业注销平台或直接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免费公示清算组信息,并于六十日内通过企业注销平台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债权人公告(也可在报纸上公告)。企业可通过企业注销平台,查询获知办理各项注销业务的流程指引、当前的待办事项以及办结状态等内容,按照各部门的指引准备相关材料,筹备待办事项。

3.清算组开展清算活动。清算组依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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