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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小(二)型水库安全检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玉环县小(二)型水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玉环县小(二)型水库安全检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的安全检查工作,确保工程的安全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浙江省水库大坝安全管理办法》等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已建的小(二)型水库安全检查。山塘的安全检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工程安全检查实行分级负责制,水库管理员、业主、乡(镇)政府按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对工程实施安全检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安全检查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乡(镇)政府应按有关规范(程)、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对工程进行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别检查。
1、经常检查:由日常管理、维护的专职管理人员实施巡视检查,非汛期每月两次,汛期每周一次,但汛期高水位时应增加次数,特别是出现大洪水时,每天应至少一次。
2、定期检查:由业主主要负责人组织对工程进行全面检查。汛前、汛后和汛期各一次。检查结果书面报告工程主管部门(乡镇政府)。
3、特别检查:由业主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当工程遇到严重影响安全运用的情况(暴雨、地震、大洪水、强热带风暴、水位骤降或持续高水位等)、工程发生较严重的破坏现象或其他危险情况时,必须进行特别检查,必要时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部位进行连续监视。
第五条 业主单位为水库所在地乡(镇)政府的,由乡(镇)政府落实人员实施检查。
第六条 水库业主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制度,具体规定检查的时间、部位、内容和要求,确定巡回检查路线和检查顺序,并建立内部报告制度。
第七条 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业主单位要及时研究处理。情况严重的报告乡(镇)政府,由其研究处理。
特别检查中,发现有危及工程安全的危险迹象时,应立即报告乡(镇)政府,由其组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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