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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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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玉环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县政府授权浙江玉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经县政府授权,由浙江玉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用款计划的编制,资金的拨付依据,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用款项目必须由县发展计划局立项,资金用于玉环县老城改造和玉环县漩门三期围垦项目及相关工程建设。

  第五条 所有用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及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过程须接受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和县监察局的监督,开工后应对项目进行保险。

  第六条 用款单位应确保项目资本金及其配套资金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资金实行统一银行开户、统一调度、统一审批程序,项目用款额度由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具体由城建集团实施,县财政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用款过程中如需调整各项目的资金额度,必须由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国家开发银行批准。

  第九条 结算经办银行由城建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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