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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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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玉环县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渔区社会稳定,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乡镇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渔业安全生产的现状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所有渔业船舶。

  第三条 渔业安全生产实行分级管理责任制度。全县各级渔业船舶管理部门应建立系统的安全管理体系,按照各自职责,明确责任,落实到人,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

  第四条 全县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监督、检查、协调下开展。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县级实行二月一议,镇乡实行一月一议,渔业村(公司)实行每风一议,及时交流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消除渔业安全事故隐患。

  第六条 县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对渔业安全生产承担具体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和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确保上级有关渔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对各镇乡、渔业村(公司)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三)负责全县渔业船舶的发证、换证、入渔许可、年审收费及更新渔业船舶的审核、报批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县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安全生产管理员和渔业船舶职务船员、普通船员的培训、考试、发证等工作。

  (五)负责全县各类渔业重大事故及跨镇乡渔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各类渔业海损事故的统计上报工作。

  (六)负责全县渔业短波通讯网络与近海渔业安全救助通讯网岸站的建设、维护、值班等工作。

  (七)负责渔业船舶的检验及渔业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把好渔船质量关和各种安全设备的配备关。

  (八)负责全县渔业船舶进出港的签证工作,建立健全渔业船舶档案,做到一船一档。

  (九)负责全县渔业安全生产的检查工作,查处非法生产经营的渔业船舶和渔业安全生产的违规行为。对渔业安全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及时发放停航指令书,并督促相关安全管理机构落实监管和整改措施。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承担领导管理职责。

  (一)负责做好本辖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渔业村(公司)、到船、到人。切实按《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的要求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上级有关渔业安全法规和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建立镇乡渔业安全管理机构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建立健全渔船、船员档案。根据各自特点,制订通讯联络、安全操作、值班等规章制度。

  (三)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做好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及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

  (四)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渔业安全生产自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督促整改;对安全隐患严重的,要上报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督促有关渔业村(公司)对已发放停航指令书的船舶实行严格监管。协助职能部门查处渔业安全事故和违规案件。

  (五)负责本辖区内渔业船舶之间一般性的海事、渔事纠纷的调处工作,并报县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备案。协助查处重特大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及跨镇乡渔业安全生产事故。

  (六)负责非渔业村渔船安全管理组织的落实,做到集中挂靠,统一管理。

  (七)负责非法生产经营渔业船舶的调查摸底和统计上报工作。

  (八)认真、规范地做好渔业安全台帐的记载工作。

  第八条 渔业村(公司)对所属渔船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本村(公司)渔民群众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宣传教育,做好职务船员、普通船员及渔业生产安全知识培训的组织工作。

  (二)切实做好本村(公司)与各渔船船长《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状》的签订工作,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船、到人。

  (三)组织本村(公司)渔船编组出海生产,及时建立并调整编组档案,建立健全本村(公司)及所属渔业船舶安全通讯网络、安全操作规程、值班等各项安全保障制度。

  (四)配备专职渔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常开展安全生产自查,及时了解和掌握所辖渔船的安全适航状况、船舶和船员持证及安全设备配备情况,随时掌握船员的变动及船舶进出港等动态情况。建立本村(公司)安全台帐。

  (五)对渔船所存在的一般问题及安全隐患要及时督促整改,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和配合职能部门查处。

  (六)对各级安全管理机构提交的整改意见要督促渔民落实到位,对已发放停航指令书的船舶要落实专人监管。

  (七)负责本村(公司)渔船之间一般性的海事、渔事纠纷的调处工作,并上报镇乡及县海洋与渔业执法机构备案,协助做好上级负责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的调处工作。

  (八)负责本村(公司)非法生产经营渔业船舶的调查摸底和统计上报工作,加强非渔劳力管理,坚决防止无资质劳力出海生产。

  第九条 渔业船舶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对渔业船舶财产及船员的人身安全负直接责任,船长是第一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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