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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进一步深化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许可法》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深化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许可法》工作的意见
浙江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
(二OO五年五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自200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建立健全配套制度,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实施工作基本顺利。但是,从各地反映以及有关监督检查工作情况看,行政许可法贯彻实施中目前还存在不少问题,如有些地方和部门清理工作不彻底,混淆和私下保留的现象存在;有的地方实施主体缺乏依据,法定授权、委托的主体未予明确规范;一些不符合规定的收费项目尚未停止执行等等。为进一步深化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意见》(浙政发〔2005〕3号)的要求,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做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
(一)依法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在2004年清理行政许可项目的基础上,各地、省直各部门对现行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和不属于行政许可的登记、审批项目要分别列出项目名称、依据、许可(审批)机关,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在职权范围内分类分项罗列并依法作出处理:
1、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履行经济、社会管理职能(外部性管理)中需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事先提出申请,并对申请进行审查后作出准予或不准予的事项,应当纳入行政许可项目清理范围,必须继续作出清理;行政机关对民事财产权利和民事关系的登记、对有关事实和责任的确认、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经费、资产)、外事等事项的审批,纳入非许可项目清理范围,但必须明确性质,不得混同行政许可办理。
2、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国务院412号令公布保留的和省政府规章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项目,其他行政许可项目立即停止。对国务院和省政府明令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保留或变相保留。
3、非许可项目中有关登记、确认事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设定。
4、国家机关以及行政系统内部的审批事项,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予以清理,不得列入对社会管理的行政许可范围、办理方式。
各市、县(市、区)和省政府各部门要逐一核对,按照上述要求分类梳理,依法清理,6月10日前将处理结果报上一级行政机关备案。
(二)进一步清理行政许可规定。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全面清理涉及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文件,区分情况作出处理:
1、对已经取消或调整的行政许可项目,要及时废止或修订相关文件;
2、对自行设定行政许可事项的规范性文件,要立即停止执行,确需实行行政管理的,要改变管理方式;
3、对增设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增加申请人义务的,必须立即纠正,并对文件作出修改;
4、所有作为行政许可的依据文件都应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并按备案审查规定报备。已明令清理的文件必须公布,尚未公布而保留使用的,一经发现,要追究行政责任。
(三)尽快调整和规范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行政许可法对实施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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