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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关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及
土地征用实施意见的通知
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城关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有关单位:
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关于《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及土地征用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房屋拆迁安置及
土地征用的实施意见
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建设指挥部
(二OO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为了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的建设步伐,根据玉政发〔2003〕6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工程实际,特制订本政策。
一、土地征用
(一)根据玉政发〔2003〕61号文件的精神,土地部门与村委会签订征地协议,不直接与村民签订征地协议和直接发生经济关系。村与户的关系按有关政策由村委会处理。被征地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阻挠征地工作,对无理要求或有意阻挠征地的,土地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行强制征用。
(二)土地补偿
土地补偿按玉政发〔2003〕61号文件精神执行。
小滩:
1、耕地(水田、旱地)2.5万/亩(包括青苗补偿费,劳力安置费,下同)。
2、非耕地:宅(杂)基地2.4万元/亩,需安置的建筑占地面积部分不予补偿。林地1.2万元/亩(包括林木补偿)。
3、河流、海涂属国家所有,实行无偿划拨。
4、海塘:由水利部门评估后给予作价补偿。
西滩:
1、道路建设所需征用的耕地(旱地、水田)按3.85万元/亩。
2、安置用地:耕地(水田、旱地)以3.85万元/亩,林地按1.2万元/亩征用,宅(杂)基地2.4万元/亩。
外马、小塘(包括西滩在南大岙塘的土地):
道路建设所需征用的耕地(水田)按3.85万元/亩,宅(杂)基地每亩按2.4万元/亩征用。
(三)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征用范围内的地面附着物,按下列标准支付补偿费。
1、果树:未投产的文旦每株10—50元(年限为1—5年),初果期每株60—80元(年限为6—8年),成果期每株90—120元(年限为8年以上);广柑、桔子、葡萄、桃、李、杏、梨、枇杷等果树,未投产的每株10—40元,初果期每株50—70元,成果期每株80—100元。文旦、广柑的种植密度按照每亩40株计算,桔子的种植密度按照每亩60株计算,其他果树可参照计算,对特殊或较大的果树酌情给予评估补偿。
2、坟墓:拆迁坟墓补助按照墓穴每穴300元(包括拆除、搬运及安葬等费用,下同),坟墓仅为单穴的补助500元。坟墓安置以就近安置为原则,补偿费按照当地公墓价格给予补偿。无主坟墓由工程指挥部统一安置。
3、水泥坦每平方米20元(厚度为20厘米)。水井按照深度每米50元。
4、双眼灶为每只200元(单眼灶为100元)。
5、厕所、猪舍等按照建筑面积计算:标准砖结构为每平方米55元;水泥砖、石块结构为每平方米40元。露天缸坑每座20元。
6、围墙:砖结构每平方米20—25元,水泥砖结构每平方米16—20元,石结构每平方米为15元。
二、拆迁安置
(一)房屋拆迁安置地段:南大岙塘归属西滩村的“长岙”地块。由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征地、统一回填、统一规划。
(二)人口计算方法:人口计算以2003年11月底的户口簿为准。
1、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
2、已到晚婚晚育年龄并登记结婚尚无生育的,按增加1人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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