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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民政局
关于对城镇孤寡老人等部分困难群众
实施门诊救助的通知
各医疗机构:
为健全和完善城乡贫困居民医疗救助制度,有效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根据玉政发[2006]10号通知精神,决定对城镇孤寡老人等部分困难群众实施门诊救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救助对象
1、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
2、城镇孤寡老人;
3、城乡低保对象;
4、因灾害性、突发性事故造成重大伤害或患重病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低保标准的老复员军人(1954年10月1日前入伍)、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建国前老党员、老交通员、老游击队员。
二、救助方式
1、城镇“三无”和农村五保对象的门诊医疗费每年每人定额500元,凭医疗发票,由各镇乡在年终12月20日前统一向民政部门结报,统筹使用,超定额自负,实行年结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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