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玉环县农村部分
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制订的《玉环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玉环县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
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办法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日)
为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开、公正,保证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以下简称“奖励扶助金”)按时、足额发给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及《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6〕7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奖励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人及配偶均为本省常住农业户籍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二)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规章或政策规定生育;
(三)现存一个子女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
(四)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且年满60周岁的。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扶助对象:
(一)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未婚单身收养子女的;
(三)受到刑罚处罚,尚在服刑期的;
(四)2006年1月1日后由非农业户口转为农业户口的;
(五)农村户口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人员(含退休)的配偶。
第三条 奖励扶助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在下一次发放奖励扶助金前退出发放范围:
(一)转为城镇居民户口的;
(二)与城镇居民结婚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或收养的;
(四)本人享受城镇职工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的;
(五)户口迁出本县的;
(六)亡故的。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办理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手续:
(一)未按规定时间提出申请的;
(二)未填写《申请表》的;
(三)不按规定时间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不符合规定条件的。
第五条 奖励扶助对象的资格确认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并按如下程序进行: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议、镇(乡)初审并公示,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确认。
(一)本人申请。符合条件人员应在达到60周岁的前一年度4月底前向户籍所在村(居)填写《玉环县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申请表》),连同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子女死亡证明》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以及本人近期免冠一寸彩色照片四张交村(居)委会。
(二)村(居)委会审议。村(居)委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集体审议,确定上报拟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并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于申请当年5月10日前上报镇(乡)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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