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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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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深化全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意见

  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县相继组织开展了矿山、危险化学品、船舶修造、道路交通、水上运输、海洋渔业、木业企业、公众集聚场所及“三合一”企业消防等各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整改和消除了一大批安全事故隐患,进一步优化了安全生产环境。为了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成果,推进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经县政府同意,决定在2006年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突出重点,标本兼治,全面深化开展道路交通、海上运输和渔船捕捞作业、船舶修造、危险化学品、“三合一”企业、木业企业以及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有效遏制安全生产事故。

  三、整治内容

  (一)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

  以创建“平安畅通县”活动为载体,加大道路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的整治力度,开展路面交通秩序整治,强化车辆、驾驶员等源头管理,加强宣传教育,努力提高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实施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加强道路施工路段的规范管理,进一步完善道路安全设施。加强农村道路安全管理,进一步完善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站制度,强化农村拖拉机驾驶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严厉打击拖拉机非法搭客行为。

  (二)海上运输及渔船捕捞作业安全专项整治

  1、海上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对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舶营运证的“三无”运输船舶,依法予以查处,坚决予以取缔。对证照不全或持证不符合规定、船员配备不足的运输船,责令停航整改。对超载的运输船舶,实行强制卸载,保证船舶适航适货。对船舶技术状况不符合规范的各类运输船,坚决制止其开航。对不符合经营资质条件的运输企业和船舶,依法予以取缔。

  2、渔船捕捞作业安全专项整治。全面检查渔船修造质量,有效配备船上基本通航设备和安全设备,要求渔船船员持证上岗,严禁渔船违章搭客和超载、超航区、超抗风力航行作业行为,建立并落实渔船编组生产和航行、生产、停泊的值班制度,健全渔船通讯网络和海上自救保障体系。

  (三)船舶修造行业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船舶修造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合理布置厂区,明确功能划分,对船台间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厂区原材辅料堆放杂乱、通道不畅的作业现场进行治理。加强用电、用气规范管理,对不按规范要求私拉乱接和使用不合格气体的,要严肃查处。加大安全投入,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和排风装置。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及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

  1、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县所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实行安全许可,严格实行剧毒化学品使用登记备案制度和准购审批制度。切实加强使用其他危险化学品单位的管理,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管理漏洞,要求企业进行整改。加强对新、改、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的“三同时”管理。对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储存、经营、使用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建立动态监控管理系统,落实监控责任。完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加强各类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素质。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各种违法行为。

  2、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企业,要限期整改直至吊销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加大打击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力度,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运输许可制度,规范运输线路,加强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现场处置能力。

  (五)木业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严格执行《建筑设计规范》,按照国家(行业)标准,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设立防火分区,畅通疏散通道。

  (六)“三合一”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强化各镇乡、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明确职责,齐抓共管。认真落实新、改、扩建工程消防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对未通过消防审核和验收的企业建筑用房,依法责令停产整改。加大对塑料制品、木制品、服装鞋帽、休闲用品等行业的监管力度,对原材料堆放不规范、消防设备不全、消防通道不畅的企业,予以限期改正,对存在“三合一”现象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停产停业整顿,并给予相应处罚。

  (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

  建立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体制。开展现场检查,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严厉打击非法载客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和达到报废年限的渡运船舶。加强船员适任培训和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业务培训,开展渡工考核,抓好渡口安全设施建设与管理。

  四、职责分工

  各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认真抓好深化七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务求实效。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等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基础上,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管职能,及时协调处理各项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源头管理,督促各有关单位建立和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落实、事故隐患严重的单位进行清理整顿。

  (二)公安部门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开展路面交通秩序整顿,严格车辆、驾驶员的源头管理,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强化对剧毒化学品、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加强对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和司乘人员的监控、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要依法从严处罚。

  (三)交通部门要加强对客货运企业的安全管理,加快实施道路安全保障工程,进一步完善、改造道路安全设施,强化道路施工路段的安全管理。要摸清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底数,掌握其车辆和人员情况,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的安全教育和上岗人员的资格审查。要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

  (四)海洋与渔业部门要摸清全县渔船基本情况,掌握重点船舶通讯、安全设施配备情况,海洋捕捞从业人员构成及操作技能、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海上编组生产和海上自救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等。指导、督促有关镇乡、渔业公司(村)以及渔民开展自查自纠和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加大对渔民的管理力度,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五)经贸部门要加强对船舶修造行业的安全管理,负责对船舶修造行业生产秩序的整治以及安全生产各项措施的落实,牵头把关船舶修造企业及项目的准入条件。指导、督促船舶修造企业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和用电、用气管理,鼓励、引导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

  (六)海事部门要加强海上执法检查,从严查处运输船舶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加强对船员的操作检查,提高船员安全意识,自我保护能力和应急自救能力。对运输船舶发生的海上运输事故,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及时纠正管理上存在的不足,并提出防范事故的措施。

  (七)港航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准入关,强化对运输企业的安全管理,规范运输市场秩序。要严把船舶检验关,严格按规范要求实施检验,同时,防止“大船小证”和重新启用报废船舶进行运输等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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