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物业管理企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
现将《玉环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抄送:市发展和改革局委员会、市建设规划局,县府办,县财政局
玉环县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浙江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和台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县行政区域内从事物业管理服务和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接受物业管理服务的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为业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等服务,向业主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五条 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县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两部门)负责本县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开以及收费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
第七条 本细则所指的物业服务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㈠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保养;
㈡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清理和化粪池的清理;
㈢公共绿地、花草树木的养护管理;
㈣公共秩序维护和协助公安部门做好管理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㈤物业装饰、装修、安装中有关管理服务;
㈥物业维修、更新费用的帐目管理和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㈦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的其他公共性服务内容。
第八条 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物业服务的不同阶段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普通住宅小区(不包括别墅等高标准住宅,下同)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别墅、排屋等高标准住宅、非住宅物业,以及业主委员会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为业主个别需要提供的代办服务和其它特约服务等收费,除政府部门有规定的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九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分等级定价。物业服务等级分为三级,服务等级标准由两部门根据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印发的《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及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印发的《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考评目录》,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玉环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见附件)。《玉环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由两部门按照按质论价、补偿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适时公布。
第十条 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先由物业管理企业(或开发建设单位)按照住宅小区实施物业管理服务的方案,根据《玉环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及《玉环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暂定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待住宅交付使用六个月后,由物业管理企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县价格主管部门对其服务内容、服务质量等进行考评后确定。
第十一条 普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后,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可参照《玉环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及《玉环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协商确定本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等级和具体收费标准,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报两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的普通住宅小区,由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玉环县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和《玉环县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向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并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内,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与普通住宅小区配套的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物业服务费用按不超过所在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原则收取,商业、办公等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可适当上浮,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普通住宅小区内住宅经批准改为非住宅的,其物业服务收费可按非住宅执行,并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企业在申报物业服务收费时,应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及成本测算等资料。
实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项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县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物业服务收费申请报告、小区设施设备的配置情况、物业管理服务方案等资料。
第十五条 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成本构成包括以下部分:
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㈡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㈢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绿化养护、秩序维护费用;
㈣物业管理企业办公费用;
㈤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
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㈦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它费用。
推荐文章
热门文章
常见问题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