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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门镇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实施办法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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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进一步健全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制度,严肃计生政策,严格依法行政,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的顺利实施,结合沙门镇计划生育工作实际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成立以镇长为组长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专职抓好计生执法工作,聘任村级计生员为社会抚养费征收联系员。

第二条  征收社会抚养费,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规程序。镇政府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工作责任感,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协同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第三条  按照“发现一起、立案一起、查处一起、结案一起”的原则,立案自始至终实行经办人负责制。责任片联村计生员为直接经办人,驻村干部、农村工作指导员要及时将违法生育(怀孕)信息上报计生办,由计生办落实经办人负责查处。经办人要说明案件的来源(检查发现和举报)和案由,报计生负责人批准立案,及时组织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要从速从快、文明规范,生育后或立案后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调查取证人员须(有行政执法证)2人以上,调查过程中应向被调查人亮明身份、调查内容,告知被调查人有协助调查的义务,调查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或利害关系的应予回避。调查笔录要详细具体、客观准确。要查明违法事实、当事人违法生育上一年的经济收入和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及时搜集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收入证明和财产证明等材料;旁证要确凿有力,及时向知情人了解情况,做好调查笔录。查明事实后,及时依法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做好告知笔录。

第四条  经办人在取得充分证据和告知当事人后一个星期内,移交计生办初审。计生办负责人签署初审意见后,提交镇政府社会抚养费征收领导小组审核、决定征收金额,镇政府分管计划生育领导签署征收(金额)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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