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准入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玉环县生猪及其产品市场准入管理办法
为更好地实施县政府“放心肉”工程,严厉打击私屠滥宰,整顿生猪及其产品的市场秩序,确保上市生猪及其产品的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浙江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城乡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台州市生猪生产加工经营和安全管理办法》、县政府《关于加强生猪、牛、羊定点屠宰和肉食品市场管理的通告》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准入商品
本办法所规定的准入商品是指:经检疫合格的生猪;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并经检疫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含胴体、内脏、分割肉及其冷藏、冷冻产品,下同)。
二、准入条件
生猪及其产品经营者必须做到诚实守信、守法经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检查和管理,维护市场秩序。除有营业执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卫生许可证、经营人员健康证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从事生猪长途贩运的经营者,要有与生猪供应商签定的“生猪产销联防协议”和“生猪定点调运联防责任书”;有《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贩运生猪必须从农业部门确定的非疫情地区调入,并向农业部门指定地点报检,统一由县定点屠宰厂(场)加工。同时,还应当有符合如下动物防疫条件的经营场所、设施和人员:
(1)选址、布局、设计、建筑、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符合动物防疫要求;
(2)有患病生猪的隔离间;
(3)有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设施;
(4)有清洗、消毒的设施、设备;
(5)有病死、染疫生猪无害化处理的设施、设备;
(6)有生猪采购检疫情况登记等健全的防疫制度;
(7)直接从事经营人员无人畜共患病和其他可能污染动物产品的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
2、从事生猪产品批发销售的经营者,其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定点屠宰厂(场)屠宰加工,其中县外进入玉环的生猪产品,必须由达到《生猪屠宰企业资质等级要求》(SB/T10396—2005)行业标准三星级以上的生猪屠宰加工企业屠宰加工,并检疫检验合格。
批发配送生猪产品,必须具备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生猪产品污染的贮存、运输和装卸生猪产品的容器包装、工具、设备和条件。县内定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配送,必须使用肉品专用吊挂运输工具。县外定点屠宰加工的生猪产品进入玉环市场,运输时间少于12小时的,可采用保温车,但车厢内温度要低于-12℃;时间长于12小时的,运输设备必须能使产品保持在-15℃以下的温度。
在市场上销售生猪产品,必须附有检疫检验证明和标记。县外进入本县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还应附有《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明》、当地定点屠宰厂(场)出具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以及县级以上法定行政部门指定的检测机构出具的“违禁药物无残留检测报告”等其他有效证明。
三、准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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