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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完善救灾保障机制,提高灾区重建能力,推进农村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67号)文件精神,结合玉环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按照“农户自愿参保、政府补助推动、保险公司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在全县全面开展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工作,自2007年开始至2009年为试行期。全县农户参保比例2007年度力争达到65%以上,确保达到55%以上,至试行期末,力争达到80%以上。
二、实施办法
(一)主体对象。保险主体为全县范围内具有玉环农业户籍的农户;保险对象为农村居民私有的生活住所,一户多宅者,政府仅补助一宅参保。
(二)保险责任。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仅保住房倒塌,不保住房受损。住房倒塌的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按照省民政厅《浙江省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倒塌房屋界定标准和裁定办法(试行)》(浙民政〔2006〕243号)要求执行。因遭受自然灾害(地震灾害除外)和意外事故造成农民保险房屋倒塌,保险公司按约定标准赔偿,责任范围由保险条款界定。
(三)保费筹集。农户每户每年保费为15元,其中农户交费5元,省财政补助4元,县财政补助6元。
(四)赔付标准。按照低保障、低保费、广覆盖的思路,全县每户农户住房保险金额为1.8万元(即每户最高赔付1.8万元),其中每间为3600元(即每间最高赔付3600元)。
(五)参保方式。政策性农村住房保险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环支公司(以下简称县人财保公司)承担经营业务,以镇乡为单位与县人财保公司办理投保手续。
三、政策措施
(一)财政补助与农户自愿参保相结合。省、县财政补助以农户自愿交费参保为基础,农户不参保的,政府不予补助。农村低保户和尚未集中供养的“五保”人员,其自交保费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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