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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环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预案的通知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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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预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预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四日    


玉环县防汛防台抗旱工作预案

目  录

  1 总则………………………………………………………………3

  1.1  编制目的………………………………………………………3

  1.2  编制依据………………………………………………………3

  1.3  适用范围………………………………………………………3

  1.4  工作原则………………………………………………………3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4

  2.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5

  2.2  防指成员单位职责……………………………………………6

  2.3  办事机构……………………………………………………10

  2.4  其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11

  3  预防和预警机制………………………………………………12

  3.1  重点设施的预防机制………………………………………12

  3.2  非工程措施预防机制………………………………………16

  3.3  预警预报机制………………………………………………20

  4  灾害分级………………………………………………………25

  4.1  台涝灾害分级………………………………………………25

  4.2  旱情等级划分………………………………………………26

  5  防汛、防台应急响应…………………………………………27

  5.1  Ⅳ级应急响应行动…………………………………………27

  5.2  Ⅲ级应急响应行动…………………………………………28

  5.3  Ⅱ级应急响应行动…………………………………………30

  5.4  Ⅰ级应急响应行动…………………………………………33

  5.5  善后工作……………………………………………………38

  6  抗旱应急响应…………………………………………………40

  6.1  防范措施……………………………………………………40

  6.2  工作要求……………………………………………………40

  7  应急保障………………………………………………………41

  7.1  通信保障……………………………………………………41

  7.2  专业应急队伍保障…………………………………………41

  7.3  物资保障……………………………………………………42

  7.4  资金保障……………………………………………………42

  7.5  科技保障……………………………………………………42

  7.6  防汛宣传……………………………………………………43

  7.7  防汛培训……………………………………………………43

  7.8  防汛预案演练………………………………………………43

  8  附则……………………………………………………………43

  8.1  名词术语定义………………………………………………43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44

  8.3  奖励与责任追究……………………………………………44

  8.4  预案解释部门………………………………………………45

  8.5 预案实施时间………………………………………………45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防范和处置因暴雨、洪水、台风、潮汛、干旱等造成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保证防汛、抗旱、防台、抢险、救灾工作高效有序进行,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用水,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玉环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防汛防台抗旱条例》、《浙江省海塘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玉环县范围内洪涝台旱灾害的防御和应急处置。主要包括:台风、暴雨、洪水、内涝、暴潮、干旱灾害以及由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水利工程险情等各类次生、衍生灾害。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汛抗旱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确保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把洪涝台旱灾害的预防和强化水利工程安全管理作为中心环节,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旱情、工情和灾情,认真做好各项防范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按照行政区域实行属地管理。各镇乡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责任主体。县级各有关部门联合行动,及时、高效地开展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3)依法应对,科学调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范防汛防台抗旱的行为;坚持依法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实行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驻玉部队是抢险救灾的突击力量,执行国家赋予的抢险救灾的重要使命。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按照统一部署,因地制宜、城乡统筹,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科学调度、优化配置,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

   (4)果断处置、全力抢险。发生洪涝台旱灾害和水利工程险情时,应迅速反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尽最大努力避免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县人民政府设立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全县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各镇乡和行政村(社区)等基层组织以及企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和水利工程险情处置工作。

  2.1  县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县防指”)

  2.1.1 县防指组成

   县防指总指挥由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副指挥由县水利局局长、县人武部部长、县府办副主任担任。

   县防指成员由县水利局、县人武部、县府办、县委宣传部、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贸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交通局、县建设规划局、县农业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安监局、县国土局、县卫生局、县林特局、县旅游局、县广播电视台、县供销总社、县供电局、县电信局、玉环海事处、县气象局、人保财险公司玉环支公司、县武警中队、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2.1.2 县防指职责

   (一)在省、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委、县政府领导下,组织、指挥、协调全县防汛防台抗旱和抢险救灾工作。

   (二)组织开展防汛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及时处理影响防汛抗旱安全的有关问题。

   (三)组织制定防御洪涝台旱灾害各项预案,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调度命令,审定和批准的洪水调度方案、抗旱应急供水预案。

   (四)负责发布、解除本县的台风水雨情通告、台风消息、警报、紧急警报、紧急防汛期。

   (五)检查督促防汛抗旱工程设施建设、水毁工程的修复、非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

  2.1.3 总指挥、副指挥职责

   总指挥职责:主持县防指成员会议,组织指挥抗洪抢险工作;主持防汛会商,研究总体调度方案;签发重要防洪调度和抗洪抢险命令,签发报灾及向上级汇报的有关材料;组织救灾工作;及时向上级防指和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报告汛情、灾情和应对措施;请示省市防指、省市政府调派物资支援抢险。

   副指挥(县水利局局长)职责:协助总指挥工作,总指挥外出工作时,全面主持防指工作。

   副指挥(县人武部)职责:协助总指挥分工指挥部队抢险救灾工作。

   副指挥(县府办副主任)职责:协助总指挥做好防指成员单位分工协调工作。

  2.2 防指成员单位职责

   (一)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县防汛防台抗旱的日常工作;负责水利工程安全的监督管理,重要河流和水利工程的防洪调度,及时提供雨情、水情、旱情、灾情和水文预报;负责水资源的调配,组织指导抗洪抢险工作和水毁防洪工程的修复。

  (二)县人武部:负责组织以基干民兵为骨干的防汛抢险突击队,一遇险情能够迅速奔赴现场投入抗灾抢险。

  (三)县府办:负责检查督促指挥部成员单位落实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职责。组织协调县政府直属单位和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四)县委宣传部: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宣传报道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五)县发展与改革局:负责协调防汛防台抗旱所需的油料、电力、通讯、交通、物资等供需矛盾及灾区粮食供应。

  (六)县经贸局:负责协调企业防汛防台抗旱工作,负责灾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的监控,提供工业企业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七)县教育局:负责全县学校防汛防台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学校开展防灾减灾知识教育,提高师生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八)县财政局:负责防汛防台抗旱和救灾资金的筹集,及时下拨并监督使用。

  (九)县公安局: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盗窃、哄抢防汛防台抗旱物资和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协助县有关部门妥善处置因防汛防台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负责保障抢险救灾行动的道路通行;防汛防台紧急期间,协助组织群众撤离和转移。

  (十)县民政局:及时掌握灾情,负责组织接收救灾捐赠款物,并及时发放到灾民手中。尽最大努力安排好灾民生活。

  (十一)县交通局:督促做好在建交通工程安全度汛工作;组织协调水上交通抢险救助,组织修复水毁公路;组织落实抢险救灾车辆、船舶;提供交通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十二)县建设规划局:协助指导全县城镇防汛防台抗旱规划的制订工作,负责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城市房屋和建筑工地的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沿海农民住房防风能力调查,指导沿海和山区农村房屋建设规划和质量控制;提供建设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十三)县农业局:负责农业防汛防台抗旱和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生产技术指导;参加灾情调查和核灾。

  (十四)县海洋与渔业局:协助镇乡做好渔船防台避风和组织实施海上救护工作,并对滩涂、网箱养殖等做好人员撤离工作,提供海洋养殖和渔船损失等台风灾害损失情况。

  (十五)县安监局:组织预防自然灾害影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灾害性天气,根据防指要求,做好安全生产检查和应急处置。

  (十六)县国土局:负责滑坡、山体崩塌、地面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重大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协助县政府做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及时向县防指提供地质灾害易发区分布情况。

  (十七)县卫生局:负责灾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和医疗救护工作;加强灾区的卫生防疫,防止灾区疾病流行。

  (十八)县林特局:负责沿海防护林带保护,落实林特产遭灾后的补救措施。

  (十九)县旅游局:负责旅游度假区防汛防台安全监督管理,指导旅游系统开展防汛避洪安全知识宣传,提高从事旅游工作人员和游客的防灾减灾意识。

  (二十)县广播电视台:根据县防指和县气象部门提供的汛情、旱情和气象资料,及时向公众发布气象、汛情、旱情信息,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的宣传报道。

  (二十一)县供销总社:负责组织落实防汛抢险物资的储备和供应工作,保质保量储好抢险物资。

  (二十二)县供电局:负责排涝、抗旱用电的供应;及时抢修水毁电力设施,保障电力供应;提供电力系统水旱灾害损失情况。

  (二十三)县电信局:保障水情、险情、灾情电话、电报、传真的及时正确传递。做好防汛通讯设施和会商系统的维修保养,确保防汛防台抗旱通讯的畅通。

  (二十四)玉环海事处: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本县沿海水域船舶、设施等的防台抗灾工作。

  (二十五)县气象局、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负责暴雨、热带气旋等灾害性天气和潮汐、波浪的监测和预报;负责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建立和完善预测预警体系;及时提供预报和有关实时气象信息,提供防汛抗旱有关气象资料。

  (二十六)人保财险公司玉环支公司:保险部门及时做好防灾保险及灾区投保单位和个人受灾损失的理赔工作,在灾前要督促投保单位和个人做好防灾工作并积极开展防灾保险。

  (二十七)县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所属武警部队实施抗洪抢险、抗旱和救灾,参加重要工程和重大险情的抢险工作;协助当地公安部门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协助当地政府转移危险地区的群众。

  2.3 办事机构

   县防指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汛办),负责防汛防台抗旱日常工作,县防汛办设在县水利局。

   县防汛办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政策、法规、指令,起草制订地方性防汛抗旱政策、文件。

  (二)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防汛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三)组织编制防御洪涝台旱灾害的各种预案,建立全社会自防机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先进事迹,组织知识培训,提高全民防灾意识。

  (四)组织防汛大检查,督查防汛防台抗旱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落实情况,查处督办各类威胁防汛安全事件。

  (五)负责防汛水雨情自动测报系统、防汛会商系统、防汛现代办公自动化系统、防汛防台抗旱动态信息收集、发布、服务系统和防汛指挥决策系统的建设和应用开发。

  (六)掌握防汛防台抗旱动态,协调联络有关成员单位做好防汛防台抗旱工作,督促检查有关地方、单位的防汛防台抗旱工作。

  (七)安排防汛值班,全天候掌握台风活动情况、雨水情、工情,编制发布汛情通告,在灾害性天气,为指挥部领导当好参谋和做好服务工作。

  (八)负责水库、河道、水闸等洪水调度。

  (九)负责有关洪涝台旱灾情统计、核查、上报,总结评价防汛抗旱工作。

  (十)组织指导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和调度。

  (十一)完成防汛防台抗旱其他日常工作。

  2.4 其他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

  2.4.1镇乡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在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领导下,负责本地区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按照管理权限组织开展本地区水库、山塘、堤防、水闸、堰坝和抗旱供水设施等的检查,落实安全措施。

  (三)编制防汛防台抗旱预案。

  (四)配合开展农村住房防灾能力调查。

  (五)按规定储备防汛防台抗旱物资。

  (六)组织、落实群众转移和安置工作。

  (七)统计、上报灾情。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并相应设立办事机构。

  2.4.2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防台抗旱与抢险救灾避险的具体工作。

  (二)开展防汛防台抗旱知识宣传。

  (三)传达转移、避灾等信息。

  (四)组织群众自救互救。

  (五)协助统计灾情、发放救灾物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4.3 企事业单位

  根据需要设立防汛防台抗旱办事机构,明确人员和职责,按照县政府防汛防台抗旱指挥部指令和预案,做好防汛抗旱防台工作。

  2.4.4 企业法人

   1、任何企业法人均有保障企业和员工安全的责任,对企业防台负总责,有接受地方政府、防汛部门和主管部门的防汛检查监督的义务。

   2、企业的厂房设施和周围环境必须达到防台风标准,严禁在危险地段、工场和危房下生产,同时对周边的防台防洪设施有建设保护的职责义务。

   3、企业要编制本单位的《防汛防台预案》,将防汛防台责任落实到每个人、每个生产环节,让每位员工明确防台责任。

   4、台风严重影响期间要停止生产,组织抢险队保护企业自身安全,注意做好周边群众的联防工作。厂领导是企业防台的现场指挥。

  5、防汛防台密切相关的单位,要严格执行上级的调度指令,组织全体员工确保防汛防台设施安全运行。

  3 预防和预警机制

  3.1 重点设施的预防机制

  各防汛防台抗旱设施按照“谁管理,谁负责”,“行业指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和“行政、技术、管理三结合负责”等管理原则,落实防汛防台抗旱保安责任。

  3.1.1 水利工程保安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是水利工程防汛保安的首问责任人,要确保水利工程的良好运行状况,做到细检查,勤维护,优管理,落实防台风预案、应急处置预案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水库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控制运行计划和县防指的调度指令,提前做好预报、预泄工作,确保每次台风前起调水位在限制水位以下。建立水库大坝巡查制度,明确巡查责任人,在强降雨和高水位、低水位非常期间要加强巡查,有情况立即报告。落实水库遭遇超标准台风、暴雨、洪水时的应急调度、抢险和人员撤离等紧急措施和预案。

  (二)海塘堤防等管理单位应建立海塘堤防检查巡查制度,在强降雨、高洪(潮)水位要加强巡查,人员撤离到安全地带,落实应急抢险物资物和预案。编制标准海塘在遭遇超强台风或天文大潮侵袭后应急抢险堵口方案,确保灾后迅速恢复防潮御咸功能。

  (三)加强河道疏浚整治,禁止填河造地,人为设障,确保河道的行洪畅通。

  (四)水闸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和调度指令执行,确保启闭设施的正常运行;水位异常,要及时报告,主动联系。

  3.1.2 船只保安

  (一)建立船主船长安全负责制,船上要配足救生、消防、通讯、导航设备和必要的船员。接到避风指令要立即返航到指定地点避风,避风时,除了必需的操作人员外,其余人员全部上岸。

  (二)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船只、避风港的避风管理。

   1、渔船。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渔船的安全避风的行业管理,会同当地政府做好避风港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增加船只避风锚位,改善避风港条件。

   2、货船等其余船只。海事、港航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做好其余船只的安全避风管理和海上搜救工作。

   3、造船业。经贸部门加强对造船业的规划引导和安全管理,对位于海涂、滩地,无任何保护设施的修造船厂,要做好应急预案的准备。无动力船只在台汛期间不得下海。

   (三)评估现有避风港口、锚地的抗风等级,核定每个港口、锚地可容纳船只数量,明确遭遇超强台风时船只在当地或外出避风的场所,确定避风船上设备、操作人员人数,制定紧急情况下撤离和抢险救援方案。

  3.1.3 地质灾害防范

   (一)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价,制定防治规划,划定重点防治区,设立示警标志,采取防治措施,建立预警机制,确定预警员,落实预警职责。

   (二)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点和地段,应根据地质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

   (三)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地质灾害防御预案,明确责任人及职责要求。

   (四)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及时组织抗灾救灾,迅速将灾情报县防指。

  3.1.4 房屋

   (一)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村镇建设规划的指导,定期组织房屋防汛防台能力调查鉴定,建档立案,配合地方划定危房人员撤离对象。

   (二)各镇乡、有关部门每年对所属房屋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农村房屋安全鉴定和安全普查的成果,确定抗风等级。凡属危房的,必须进行加固或拆除,未加固拆除的,在台风影响前,对居住人员进行强制撤离;抗风等级达不到要求的民房,根据台风等级分类进行人员撤离。

  3.1.5 交通车辆保安

   (一)交通部门要保证在防台期间重点骨干路网的安全畅通,配合公安交警,实施危险地段防台(防洪)交通管制,疏散管理滞留车流,对低洼等危险地段车辆进行施救。

   (二)公路管理单位对低洼、积水、易塌方、山体滑坡等危险地段要设立示警标志,在台风暴雨期要强化管理。

   (三)交警、车辆管理部门做好台风暴雨洪水期间的车辆停靠管理。

  3.1.6 基础设施防汛

   (一)电力、通信、交通、市政等基础设施,要充分考虑防汛防台标准。

   (二)各主管部门要千方百计保证骨干网架的正常运行,确保防汛重点单位、部门在台风影响期间的通电、通路、通信、通(排)水。

  3.1.7 其他设施

   (一)农业设施。主管部门要主动配合好镇乡,积极帮助农民做好农业、农村的各种防灾减灾工作。

   (二)旅游设施。旅游部门要高度重视旅游设施的防风抗洪标准建设和预警管理,在台风来临前,及早关闭不安全的旅游景区,特别要重视检查岛屿、沿海的游客安全撤离救援工作。

   (三)水产养殖。海洋部门密切配合镇乡对沿海养殖户的防台风安全,确保台风来临前及时撤离,防止回流。

   (四)户外广告,在建房屋。建设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户外广告、在建房屋工程防风安全管理,在台风来临前及时加固,防止伤人,确保安全。

  3.2 非工程措施防御机制

  3.2.1 预案机制

   (一)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县防汛办组织编制全县防汛防台抗旱预案,各镇乡和有关单位编制各级综合预案和各种专业预案。

   (二)编制预案要体现“以人为本,责任落实,操作性强,具体到人,动态管理”的原则,进行修改完善。

   (三)人员转移预案。

   1、人员转移是防汛防台工作的重心,以下八类人员必须转移:

  (1)海上船只回港避风人员,除了必要的设备操作人员以外,所有人员上岸避风。

  (2)海涂养殖、造船企业、海上施工企业等危险地带的人员。

  (3)非标准海塘和其他存在安全问题海塘内的人员。

  (4)居住在危房、工棚、临时设施、低标准房屋、迎风房屋和未经考验的新建房屋内的人员,以及处在易被大风吹倒的构筑物、高空设施、在建工地等附近的人员。

  (5)处在易发生山洪和泥石流、滑坡等地质灾害区域的人员。

  (6)存在安全隐患水库下游的人员。

  (7)处于危险区域的游客和留校师生。

  (8)低洼区易受洪水围困的人员。

   2、转移时间。受台风、暴潮影响需转移的人员,在预报台风登陆(或严重影响)前8小时转移完毕;若推算转移时间在夜间的,应在下午6时前转移完毕;受暴雨影响需转移的人员,在暴雨影响前或者根据实时降雨警报及时转移;当水库发生险情时,水库上下游影响区需转移的人员,根据通知及时转移。

   3、各镇乡应分别明确每个村在台风、强台风、超强台风到来前应转移的户数和人数,进行造档建册,录入数据库,向转移对象发放明白卡,告知转移起始时间、转移地点、转移路线,自备生活必需品。每个转移对象均要落实相应转移责任人,责任人联系电话在防台期间必须保持通讯畅通。

   4、人员转移采取集中转移和分散安置相结合的措施,鼓励就近进行,尽量投亲靠友,各镇乡应确定若干处转移人员集中安置避灾场所,避灾场所须经过安全鉴定,核定避灾级别,向社会进行公告并设立避灾场所标志。落实避灾场所的安置管理责任和相应的后勤物资、安全、卫生保障措施。组织人员转移应急分队,对有行动困难或不听劝导的群众采用应急强制措施。

  3.2.3 防汛检查机制

   (一)检查程序

   有防汛防台任务的单位在每年年初进行防汛防台自查,查出问题要及时整改;主管部门或所在地组织对有关单位进行再检查、再落实;县防指组织全面检查。台汛期前县防指再次组织防台抽查。

   (二)检查内容

   一查水毁工程修复,查完成率和修复质量;二查水利工程薄弱环节,重点查水库、海塘、排涝水闸的基本保安条件和责任、措施、制度、物资落实情况,查低洼易涝区域的应急管理机制,查河道、行洪人为设障;三查渔民、养民、渔船、避风港的避风环节管理,排除安全隐患;四查地质灾害威胁区的治理、迁移、预警措施和人员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五查镇乡防台风组织体系建立和人员转移台帐和危房调查落实情况,查清危房数量,查被转移对象应急知识;六查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情况;七查电力、交通、通信等基础设施的防风能力及应急预案;八查市政设施包括房屋工程、给排水设施、园林、广告的防风排水安全。

   检查时要抓住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制落实、制度建立、防台风预案、设施工况、物资储备、预案演练等重点。进行必要的设备调试,徒步前进,填写防汛检查登记表,将检查结果逐级上报。

   (三)防汛巡查制度

   防汛重要设施,重点部位、易出险地段要建立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人员。在灾害性天气加密巡查次数,发现情况立即报告,启动相应预案。

  3.3 预警预报机制

  3.3.1 汛情信息

   (一)县气象局、坎门海洋环境监测站负责对当地灾害性天气的监测和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指和相关成员单位。

   (二)当预报即将发生严重水旱灾害和风暴潮灾害时,县防指应提早通知有关区域做好相关准备。

  3.3.2 工程信息

   (一)海塘工程信息

  当沿海堤塘和涵闸等穿堤建筑物出现险情或遭遇超标准台风洪(潮)水袭击,以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决口时,工程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可能淹没的有关区域预警,同时向县政府、县防指和县水利局准确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情况,以利加强指导或作出进一步的抢险决策。

   (二)水库工程信息

   1、在水库水位超过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对大坝、溢洪道、输水管等关键部位加密监测,其工程运行状况应向县防指和县水利局报告。

   2、当水库山塘出现险情时,水库管理单位应在第一时间向下游预警,并迅速处置险情,同时根据《玉环县重大突发性事件报告制度》向县防指、县委办、县府办、县水利局报告出险部位、险情种类、抢护方案以及处理险情的行政责任人、技术责任人、通信联络方式、除险加固,以进一步采取相应措施。县防指根据险情状况向下游可能影响区域发出预警,并向市防指报告。

   3、当水库山塘遭遇超标准台风、暴雨、洪水或其他不可抗拒因素而可能溃坝时,水库管理部门应立即向县防指、县水利局报告,县防指应提早向水库下游淹没范围发出预警,为群众安全转移争取时间,并向省、市防指报告。

  3.3.3 洪涝灾害信息

   (一)洪涝灾害信息主要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以及群众财产、农林牧渔、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工矿企业、水电设施等方面的损失。

   (二)洪涝灾情发生后,镇乡及民政、教育、市政园林、交通、电力、农业、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应及时向县防指报告洪涝受灾情况,对人员伤亡等重大灾情在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将初步情况报到县防指,并对实时灾情组织核实,核实后及时上报。县防指应收集动态灾情,全面掌握受灾情况,按照《水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省、市防汛指挥部报告洪涝灾情。

  3.3.4 地质灾害预警

   建立监测体系,每个地质灾害重点防治点和地段都要落实观测措施,发放防灾明白卡,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巡逻制度,降雨期间,加密观测、加强巡逻,并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

  3.3.5 台风暴潮灾害预警

   (一)根据县气象部门发布的台风(含热带风暴、热带低压等,下同)信息,及时将台风中心位置、强度、移动方向和速度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并报告县防指及各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灾害的台风,县防指和县气象局应及早将信息传达给镇乡和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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