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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玉环县珠港镇城关办事处委员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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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珠城委〔2007〕80号
关于实行党政纪处分权利受限书面告知的通 知
各办、党支部:
为严肃纪律,规范党政纪处分的执行,保障受党政纪处分人员的权利,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城关办事处实际,现就实行党政纪处分权利受限书面告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告知的范围、对象:
受党政纪处分的办事处工作人员、办事处所属各支部党员及所在党支部和单位。
二、告知的内容:
(一)受党纪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1、警告、严重警告: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2、撤销党内职务: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3、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4、开除党籍: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二)受政纪处分的公务员,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
1、警告:6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
2、记过:12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3、记大过:18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4、降级: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
5、撤职:24个月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6、开除: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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