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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的《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实施方案
(二○○七年十一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到2010年,全省万元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0.9吨标准煤下降到0.72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降低30%;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总量比2005 年减少15.1%;二氧化硫排放总量比2005年下降15%。
——到2010年,全省能源利用效率达到40%;主要产品生产单位能耗总体达到或接近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国际先进水平。
——到2010年,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在2005 年的基础上削减15.3%以上。
——到2010年,城市污水处理率,设区城市达到70%以上,其中杭州、宁波市区达到85%以上,太湖流域县(市)城市达到 80%以上,钱塘江流域县(市)城市达到70%以上,其他县(市) 城市达到60%以上,钱塘江流域直接面江城镇以及太湖流域城镇污水处理率达到45%以上。
——到2010年,全省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医疗废物和工业危险废物无害化处置率达到100%,污泥实现无害化处理。
——到2010年底前,全省所有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备用饮用水源保护区完成合格、规范饮用水源保护区创建。到2010年,全省所有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类功能区要求;八大水系和主要湖泊、水库、河网水体水质明显改善。
——到2010年,全省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节能减排法规标准体系、政策支撑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
(二)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创业富民、创新强省之路,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落实到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把节能减排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加强调查、摸清情况,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扎实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完成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任务,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控制增量,调整和优化结构
(三)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增长。严格行业准入管理,按照产业政策规定的技术、资金、资源能源消耗、土地和环保等方面的准入条件,严把市场准入关。按照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严格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禁止投资建设各类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高耗能、高污染项目。新建工业项目单位增加值能耗一般不得高于全省和当地单位增加值能耗平均水平。对未完成上年度目标任务的市,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加快编制实施市县域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并作为区域产业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的环境准入依据。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条件,对擅自批准项目建设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和审批部门的责任。
(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完善我省相关政策,定期公布高耗能、高污染工艺、技术、设备淘汰目录,严格执行对高耗能、高污染工艺、设备及生产能力等限期淘汰制度。 通过实施差别电价和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加大环保、节能的执法检查和监督力度,加快淘汰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造纸、味精、印染、皮革、电镀等行业的落后产能。对不按期淘汰的企业,各级政府要依法予以关停,有关部门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和排污许可证并予以公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停止供电。对没有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实行项目“区域限批”。定期向社会公布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省财政继续安排一定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地方各级财政也要根据财力可能安排资金予以支持。
(五)积极推进能源结构的调整优化。推进煤炭的清洁高效利用,充分利用现有电源资源,推动上大压小、中小机组油改气、12.5万千瓦机组供热改造,以及中温中压机组改造为高温次高压机组的可行性研究和实施工作,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不断优化电力结构,提高经济社会发展的电气化水平。加快核电发展,争取更多的天然气供应,提高核电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在我省能源消费结构中的比重。大力开发利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快建设风力发电,支持开发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风力发电设备;鼓励发展城市垃圾焚烧发电或热力利用;加快地热(水冷)资源的开发与利用;推广应用非粮生物燃料、沼气和秸秆气化发电等生物质能技术;鼓励和引导既有建筑实施太阳能利用改造,积极推广太阳能热水器、太阳能光电技术等太阳能利用技术,支持太阳能热水示范工程,取代部分生产和生活供热小锅炉,并逐步扩大使用范围。
(六)促进服务业和高技术先进装备制造业加快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7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浙委〔2005〕18号),发展现代服务业,加强组织协调,狠抓各项工作落实。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十一五”规划,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不断提高服务业和高技术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三、加大力度,全面实施节能减排重点工程
(七)着力抓好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围绕十大重点节能工程,支持电力、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石化、建设等行业开展以余热余压利用、集中供热、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变频调速技术、系统能源优化、既有建筑等为主的节能技术改造。省每年扶持100项左右节能重大技术推广和示范项目。加快推进电动机、变压器、风机、水泵、压缩机等电力拖动设备变频技术改造。 推动水泥新型干法窑应用纯低温余热发电技术,力争3年内完成所有新型干法窑的余热发电改造。鼓励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拆除集中供热区域内的锅炉。 加快淘汰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装备。大力推进1311家重点用能企业节能行动。各重点用能单位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认真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加强用能管理,加快技术创新步伐,积极应用节能技术。
(八)继续深入推进“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坚持“治旧控新、监建并举”的工作方针,突出重点流域、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层层落实污染整治和减排责任,大力实施污染减排各项措施。2007年底前,确保完成“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各项目标任务;到期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市、县(市、区),对其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从2008年开始,实施“811”环境污染整治行动新三年计划,按照更高的标准和要求开展新一轮环境污染整治。继续深化化工、医药、制革、印染、造纸、电力热力、冶炼、建材等重点行业污染整治,继续强化限期治理,加快结构调整步伐,实现重点污染源稳定达标排放。
(九)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十一五”期间全省新增城市污水日处理能力795万吨,形成COD年削减能力7万吨以上。2010年底前,全省136个中心镇和钱塘江流域直接面江城镇的污水处理厂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行。所有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排放标准具备脱氮除磷功能;现有污水处理厂(包括企业污水处理设施)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做到达标排放;有条件的污水处理厂,要进行尾水生态处理。尾水排入太湖流域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统一执行国家《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类标准。有关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各地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规范各地污水处理厂、城市污水管网竣工验收规程。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严格饮用水水源保护,加大污染防治力度。
(十)加强流域污染整治及管理。全面实施钱塘江、瓯江、鳌江等八大水系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组织实施一批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工程,扎实推进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积极推进流域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进一步健全完善跨行政区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目标管理制度,加强全流域统筹和区域协作,从源头控制入手,不断提高水污染防治的全过程管理水平。
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的部署,加快实施《浙江省太湖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方案》、《浙江省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一五”规划》。执行更加严格的排污标准和环境准入标准,继续加大工业污染防治力度,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整治。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时限和标准要求,太湖流域所有城镇都要抓紧建设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与管网,配套脱氮除磷工艺,杜绝污水未经处理直排。现有污水处理厂要抓紧完成脱氮除磷改造,并实现污泥无害化处理。到2010年底,太湖流域杭嘉湖地区COD排放总量和水环境质量达到《浙江省“十一五”水污染物总量削减目标责任书》(2006—2010年)要求。
(十一)推动燃煤锅炉二氧化硫治理。“十一五”期间重点实施12.5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火力发电厂脱硫工程。到2010年前,全省所有现役燃煤火电机组完成脱硫改造,脱硫效率达到90%以上,对确实不具备建设高效脱硫设施条件的现役机组,脱硫效率应不低于80%。新建和在建的燃煤电厂同步配套建设脱硫设施,火电机组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5%以上,热电机组脱硫效率必须达到75%以上。脱硫设施运行率必须达到95%以上。限期改造或关停运行满20年以上或单机容量10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火电机组。 加快实施非电力行业中小工业燃煤锅炉的清洁能源替代,对35吨以上燃煤锅炉实施脱硫改造,到2010年,脱硫率达到50%以上,其中75吨以上锅炉脱硫率达70%以上。鼓励循环流化床锅炉实施炉外烟气脱硫。
(十二)全面推进农村环境“五整治一提高”工程建设。 加快治理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因地制宜选择经济、简便、合理的处理工艺和技术,积极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 力争到2010年,全省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中心村基本建成生活污水综合处理设施。“十一五”期间,通过农牧结合、综合利用,建成1000个畜牧生态养殖小区,完成生猪存栏300头以上、牛存栏30头以上规模养殖场污染治理,实现畜禽排泄物资源化利用、养殖废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建立健全农村垃圾收集处理机制,到2010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率达72%以上,工业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纳入城市固废集中处置系统。继续扩大化肥、农药减量增效控害示范区范围,整治化肥、农药污染。到2010年,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普及率达70%以上,实施农药减量控害增效工程1000万亩以上。全面整治农村河沟池塘,建立长效保洁管理制度,努力恢复河沟池塘自然功能,提高水体自净能力。大力开展村庄道路、水体沿岸和庭院绿化,提高农村绿化水平。
四、创新模式,加快发展循环经济
(十三)深化循环经济试点。按照全省“十一五”发展循环经济建设节约型社会总体规划,加快推进循环经济“911行动计划”、工业循环经济“4121”示范工程建设,加快农业循环经济发展。将节能减排作为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工作重点。进一步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工业循环经济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着重抓好高能耗、高污染行业和企业的循环经济工作,以企业、产业之间循环链为主要途径,减量、循环高效利用资源,创建各具特色的循环型区域、园区(块状经济)和企业。2010年前,全面推进通过国家设立审核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生态化建设。深入推进全省废旧家电回收处理试点工作。
(十四)实施水资源节约利用。按照浙江省“十一五”工业节水规划,合理调整工业布局和产业结构,组织实施重大节水示范工程,大力推广先进的节水型或无水型工艺和技术,加强非传统水资源利用,积极引导、鼓励工业企业开展中水回用,创建节水型企业,积极推广节水型农业发展模式。
(十五)推进资源综合利用。按照省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十一五”规划和省“十一五”资源综合利用指导意见,切实抓好矿产资源、“三废”综合利用,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提升资源的再生利用水平,加快废旧资源加工利用产业化进程。县级以上城市(含县级城市)要建立非工业来源的危险废物以及电子废弃物(含废旧家电产品)的收集系统。全面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建设,充分回收垃圾中的废旧资源。大力抓好农业农村、生产生活废弃物综合利用。认真贯彻实施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有关法规和政策意见,加快新型保温隔热墙体材料的发展与应用,推进建筑节能材料的产业化。切实抓好本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和城市规划区内禁止生产空心粘土砖等工作。加快新型墙体材料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鼓励发展以固体废物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降低万块标砖综合能耗。到“十一五”期末,新型墙体材料产量占墙体材料总量的比重达到55%以上,建筑应用比例达到65%以上;散装水泥率达到75%以上;全省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
(十六)全面推进清洁生产。发电、热电、电镀、医药、化工、造纸、印染、皮革等行业和工业园区内高资源消耗、高污染企业必须推行清洁生产。 制定和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标准和评价指标体系,加大重点耗能企业(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耗水企业(年取水量30万立方米以上)和重点污染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重点耗能企业、重点耗水企业、重点污染企业和符合强制性审核条件的企业都须通过清洁生产审核,才可申请新建、扩建项目或享受政策性补贴。推行农业清洁生产,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减少农村面源污染。研究完善有利于推动清洁生产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管理,提升清洁生产审核质量。
五、依靠科技,加快技术开发和推广
(十七)加强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应用。重大节能减排技术和产业化项目可分别列入省科技计划和先进制造业基地产业化项目计划。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高校和科研院所的优势,加强产学研合作,积极引进国外先进节能减排技术与管理经验。组织对共性、关键节能减排技术攻关,大力推广先进适用的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快产业化进程。
(十八)加快建立节能环保技术服务体系,培育发展节能、环保服务产业和市场。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鼓励节能服务机构的发展。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 鼓励行业协会在行业节能规划、节能标准制定和实施、节能技术推广、能源消费统计、节能宣传培训和信息咨询等方面发挥作用。各有关学会要组织专家深入企业开展技术咨询,帮助企业进行技术改进。鼓励建立包括节能服务的投资担保机构,鼓励用能企业采取节能自愿协议的形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当前国家鼓励发展的环保产业设备(产品)目录(2007年 修订)》,培育一批环保骨干企业,推广一批环保先进设备和技术。积极推进环保服务产业发展,研究提出推进污染治理市场化的政策措施,促进环保设施的企业化、社会化、专业化运营。
六、强化责任,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十九)建立健全政府节能减排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要加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强有力的工作格局。全省“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市和省级有关部门,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纳入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严格考核,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评价考核实施办法。要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公开严肃查处严重违反国家节能管理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典型案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者的责任。各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节能减排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在“十一五”期末报告节能减排总体完成情况。县级以上政府每年也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减排工作情况,自觉接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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