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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
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试行意见》已经县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玉环县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
出让工作试行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县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切实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50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面实行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试行意见的通知》(台政办函〔2007〕2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下简称招拍挂)工作提出如下试行意见。
一、工业用地招拍挂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原则。工业用地招拍挂工作必须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和县产业发展规划为根本出发点,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在数量和结构上确保工业用地的科学合理供应,通过强化土地供应、价格杠杆等手段,积极发挥土地参与调控的职能,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坚持提高工业用地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工业用地招拍挂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市场化改革的导向,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土地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建立我县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长效机制,缓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面临的土地供需紧张矛盾。同时要加强工业用地开发利用过程的履约管理工作,建立部门协同的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机制。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地块出让、供地结果等信息要充分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土地出让条件要充分体现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人为设置有悖公平竞争的限制性条件。
二、严格实施工业用地招拍挂
从2006年9月6日开始,全县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全面实行招拍挂。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厂房用地、工业仓储用地、物流用地、非国有资本全资投资的科研设施用地以及厂区内必备的办公和生产生活辅助设施用地等。下列情况可以协议出让或使用集体土地的方式供地:
(一)村级组织为发展壮大集体经济,使用属于集体所有性质的村级留用地建设标准厂房或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投资形式兴办企业的,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可以使用集体土地的方式供地。
(二)因城市建设实施、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等原因需对原工业企业进行拆迁安置复建的项目用地,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进行供地。安置面积原则上要与原用地面积相等,如确需增加面积的,其增加部分不得超过原用地面积的50%;安置地块与原用地为相同地价等级的,协议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原用地的补偿价格。拆迁用地面积在3亩以下的原则上不予安置土地,实行货币补偿或标准厂房安置。
(三)原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用地,因申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或企业改制、转让等,不再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要求的,须建设规划部门书面同意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四)2006年9月6日之前,因镇乡、村集体企业改制涉及原已办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的工业用地,经农村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并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后,可以协议出让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
以协议方式补办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其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三、工业用地招拍挂的程序
(一)编制年度招拍挂计划。在上一年第四季度,由镇乡或工业产业功能区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县产业规划的要求,依据本管辖范围工业经济发展和招商引资等情况,提出本管辖范围的年度工业项目用地出让计划,上报国土部门(以具体地块上报计划)。国土部门汇总全县出让计划,交县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拍挂办公室,详见附件)备案。县招拍挂办公室根据本年度全县土地利用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工业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上级下达的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等,拟定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供应计划包括工业用地的供应总量、大致布局和时序安排,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和镇乡(工业产业功能区)两级在编制工业用地年度供应计划过程中,要切实保障对推进我县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重大作用的工业项目用地需求。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及限制类、禁止类以及县域具有低水平重复建设的产业项目,应当在计划中不予安排或加以特定限制。
对前期需上报国家审批的重大工业项目,国土部门可根据发展和改革、经贸等部门的项目用地预审函件等资料,先行向发展和改革、经贸等部门出具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但在工业用地供应、确定项目业主时仍须以招拍挂方式公开出让。
(二)办理出让地块选址预审。各镇乡或工业产业功能区根据县下达的年度工业用地供应计划,及时确定管辖范围内的工业用地出让地块。各镇乡或工业产业功能区提出选址申请时,须填写《土地出让选址预审表》,并附出让地块范围红线图报国土部门。县招拍挂办公室要不定期组织办公室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进行选址预审。同时,各镇乡或工业产业功能区要填写《招拍挂地块用地预审意见书》到国土部门办理用地预审。
(三)办理农(未)转用和征收报批手续。出让地块涉及农用地、未利用地或集体所有土地的,由国土部门根据镇乡或工业产业功能区的申请和年度用地计划予以安排用地指标,并办理相关农用地、未利用地转用或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报批手续,具体按照《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征收集体土地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玉政发〔2006〕45号)执行。
(四)公示出让地块信息,发布招商引资公告。国土部门按照年度供地计划、出让地块选址、农(未)转用、征收等情况,分批制定工业用地供应信息并及时在土地交易市场、报纸、互联网等媒体上公示。发展和改革、经贸、外经贸等部门根据出让地块有关情况发布招商引资公告,国土部门受理汇总意向用地者的用地申请。
(五)设定出让地块的用地条件。镇乡或工业产业功能区确定出让地块的建设条件,负责出让地块的回填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使出让地块达到净地熟地出让的要求,同时向国土部门提出公开出让申请;建设规划部门确定出让地块的建设规划设计条件;发展和改革、经贸、外经贸、环保等部门确定出让地块的项目准入条件。为加快供地速度,对地块四址清楚无争议且有专门机构为其三通一平等配套服务的,如滨港工业城、漩门工业城和其他镇乡的出让地块,可以采用生地形式出让。生地出让地块三通一平的费用及完成时间等,由所在镇乡或工业产业功能区与竞得人(即受让人或中标人)以协议形式约定,在拍卖条件中予以注明。
(六)编制出让方案并组织实施招拍挂。国土部门根据镇乡或工业产业功能区的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评估出让地块的地价,并会同县招拍挂办公室和相关的镇乡或工业产业功能区,共同确认和设置出让地块的准入和竞买条件、出让起始价、出让底价(保留价)等。国土部门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11号令)的程序和要求,编制出让方案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出让方案经批准后,由国土部门发布具体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接受竞买人报名并审查其竞买资格。出让地块对竞买人资格有特殊要求的,竞买人资格由县招拍挂办公室负责审查。同时,主持举行招拍挂出让有关会议,确认竞得人并与其签订《成交确认书》。
(七)公示地块出让结果。在具体地块出让后的5个工作日内,国土部门须将地块竞得人、位置、面积、用途、使用年限、出让金额及支付方式等信息通过土地有形市场、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八)竞得人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竞得人交纳土地出让合同总价款(含代扣代缴的税费)和契税后,与国土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办理土地预登记,领取预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竞得人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预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到发展和改革、经贸、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办理工业项目核准备案、建设规划许可、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等相关手续。
(九)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和出让合同履约复核验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各职能部门、镇乡或工业产业功能区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进行批后监督管理。项目建成后,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国土、经贸、建设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的履约进行复核验收。复核验收的实施办法,由发展和改革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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