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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县人劳社保局等部门关于因城镇学校
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所涉农民参保问题
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人劳社保局等部门制定的《因城镇学校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所涉农民参保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十二月十六日
因城镇学校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所涉农民
参保问题的处理意见
县人劳社保局 县财政局 县国土局
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确保因城镇、学校等公益事业建设用地(土地性质尚未转为国有)所涉农民(以下简称所涉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特制定本意见。
一、所涉农民是指本意见发文之日前,因城镇、学校等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由乡镇、县级工程指挥部或县政府有关部门(国土部门除外)直接与村集体签订土地(土地性质尚未转为国有)征用协议而失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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