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人口和计生局、县财政局《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八日
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县人口和计生局 县财政局
(二○○九年五月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利益导向机制,根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在全县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目的和意义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推动人口和计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有重要作用,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以人为本、体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的具体举措。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特别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享受政府发放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特别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特别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人口和计生局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审议,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资格初审;
3、县人口和计生局审批并公示,同时负责进行年审;
4、省、市人口计生委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特别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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