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制定的《玉环县评价经营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义务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三月三日日
玉环县评价经营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义务实施意见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我县经营者落实《消法》义务的自觉性,特别是部分垄断性服务行业和特殊“窗口”服务单位的服务质量、服务作风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评价活动由县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称“县消保委”)按年度确定与消费者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或企业为评价对象,在全县社会各界聘请消费评价代表,利用法定检测、明查暗访、消费者论坛等形式对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质量开展评价,进行有效的社会监督。
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应在职责范围内积极协助配合开展评价活动。
第三条 评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各类相关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行业规范;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评价对象确定
评价对象以某一阶段上级部署的工作要求以及当地消费投诉热(难)点问题,由县消保委主任会议讨论决定。县消保委秘书处负责制订具体的评价方案,并向评价对象送达《评价立项决定书》和《评价提示书》。
第五条 评价代表选聘
评价代表主要从我县党政机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团组织、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以及农村村民、社区居民、新闻记者和离退休干部职工等社会各界中选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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