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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工商局关于玉环县开展维权助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工商局制订的《玉环县开展“维权助企”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玉环县开展“维权助企”工作实施方案

县工商局

(二○○九年五月六日)

   

  为进一步保护、引导和发挥好企业加快发展的积极性,激发企业创业创新的潜能和热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浙江省技术秘密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精神,结合玉环实际,就维护企业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助动企业发展工作(以下简称“维权助企”工作),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维护企业无形资产为根本出发点,集结各职能部门与企业力量,发挥社会、媒体的影响力,坚持宣传教育与行政指导、严格执法监管与完善制度建设、发挥企业主体作用与强化部门行政职能相结合的原则,从更高的层面、更宽的领域、更大的范围支持服务企业,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通过一段时间的努力,引导、支持、激励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帮助企业积极应对侵权纠纷,切实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有效遏制各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蔓延,进一步加大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的保护力度,查办一批影响较大、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大要案件,使我县企业的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知识产权得到较好地保护,为特殊时期我县经济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和企业生态。

  二、工作重点

  (一)提高相关部门的服务水平和监管能力。一是做好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相关保护制度的企业调查摸底工作。由工商部门牵头组织力量,摸清需要开展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以及知名商品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企业基本情况,为“维权助企”工作奠定基础。同时根据企业对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知名商品认识水平的高低,作区别处理。二是提高执法水平。针对商业秘密案件涉及化工、生物技术、电子芯片、软件源代码等新型科技的特征,充实工商、公安等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完善设备,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切实提高政府在高科技环境下处理商业秘密案件的能力,提升监管效能。充分发挥工商部门长三角协作机制、苏浙沪地区公平交易执法协作等优势,积极协助企业赴外地维权打假,帮助企业快速、高效地查处和制止各类侵权案件,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企业网络身份认证,推广使用企业营业执照网上标识,从源头遏制网络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蔓延。三是加大对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大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工商、公安部门要加强案件排查和督查督办工作,切实做到有投诉必有结果、有案必查。

  (二)强化企业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能力。一是帮助企业建立相关工作制度和保护制度。帮助企业制定和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分析商业秘密现状、合理界定商业秘密范围、规范员工保密行为,以健全的制度保护商业秘密。积极指导企业正确使用商标,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引导企业做好知名商号、知名商品的申报工作,从更大范围维护其合法权益。督促企业注重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包括在其他国家和地方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做到市场未入,商标先行,尽可能地规避被侵权、被搭便车的风险。二是加大培训指导力度。工商、人劳社保等相关部门要组织邀请高校、司法界、企业界的有关专家,优化资源,针对不同行业特点,分类组织有针对性的高质量培训,帮助企业培养一批在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知名商品保护方面业务精专的管理人员。三是开展一系列理论研讨、经验交流、案例分析活动。由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联合以理论研讨会、案例分析会等形式,加强企业与企业之间在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知名商品保护工作方面的经验交流,提高企业事后救济能力,做到及时发现,并且迅速出击,弥补漏洞,减少损失。

  (三)深入开展舆论宣传,营造全社会重视保护企业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一是广泛利用各种工作平台、渠道以及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方便企业及时了解所在行业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最新情况,使其形成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相关新闻媒体要采用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形式,对执法活动进行报道,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广泛深入地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宣传,普及相关知识,切实提高政府、企业和劳动者的认知水平,在全社会营造重视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舆论氛围。二是主动上门服务宣传。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宣传重点,拓展宣传方式,主动上门开展服务宣传,帮助企业增强防护意识,提高保护水平,变事后救济为事前防范。

  (四)加强部门协作机制建设,提升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水平。建立相关部门和机构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共享优势、相互配合的“维权助企”工作机制。由县工商局牵头,县公安、人劳社保、经贸、科技等相关职能部门参与,建立部门联席会议、联合宣传动员、联合执法、案件移送、信息通报、协作责任等系列制度,加强沟通、联系和合作,形成执法合力。

  三、工作步骤

  全县“维权助企”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实施。

  一是宣传发动阶段(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通过调查摸底,摸清全县需要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企业底数和基本状况,登记建档,基本掌握企业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被侵犯的状况,以及被侵犯原因。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开展此次行动的工作部署、政策措施和有关要求,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是初步实施阶段(2009年8月至2010年1月)。选择一批实力强和主动向职能部门投诉知识产权被侵犯的企业,建立“维权助企”重点联络单位名录,以点带面开展保护工作。帮助企业建立健全一套商业秘密、商标、企业名称、知名商品的使用、管理、保护制度。帮助企业组织职工培训会,提升企业全员维权意识。各相关部门集中开展各项侵犯知识产权专项整治,加强对全县企业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到2009年1月,确保首批试点企业明确本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成立保护机构,做到有关制度上墙,落实规范、有效的保密措施。

  三是巩固提高阶段(2010年2月至2010年8月)。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通过开展经验交流,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同时对具体工作中存在的遗留问题进行整改,进一步巩固提高。注重抓好对工作开展情况和实际运行效果的督促检查、考核评估。到2010年8月,确保全县各职能部门、重点企业经营者及其干部职工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专业知识进一步提高,企业组织进一步完善,企业自我保护能力得到大幅提升。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全面提高企业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自我保护能力,是应对当前金融危机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企业保稳促调的重要载体。县政府决定成立全县“维权助企”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副主任、县工商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工商局、公安局、人劳社保局、经贸局、科技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县工商局下设办公室,主任由县工商局分管副局长兼任。各乡镇以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县政府的要求,落实专人,负责抓好该项工作。

  (二)部门配合,形成合力。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相互配合、整体联动”的原则,加强沟通和联系,建立信息互通、定期协商、联合办案制度和案件移交、移送、移办制度,形成执法合力,提高执法效能。县“维权助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次行动的部署和实施方案的制订,负责定期召开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协商,负责对各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估,负责汇总和总结全县开展“维权助企”工作情况,并提出建立监管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建议。工商部门要加大对侵犯企业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以及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掌握全县企业商业秘密、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专用权、知名商品保护发展动态。公安部门要严厉侦办侵犯商业秘密和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犯罪案件,及时抓捕犯罪嫌疑人归案。人劳社保部门要做好企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的指导工作,要为企业开展商业秘密保护培训工作提供便利。县经贸部门要帮助企业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县科技部门要为企业商业秘密认定有关工作做好服务。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的宣传力度,提高全民维权意识。各乡镇要紧密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该项工作,切实加强协调联络和信息沟通。

  (三)突出重点,长抓不懈。各职能部门要严格办案制度,不断完善企业知识产权安全监管体系,强化巡查、回访等日常监管手段,全面增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保障。各有关单位在工作开展过程中要积极探索加强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方法和措施,及时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把这项工作构筑成服务企业的民心工程。

   

  附件:1.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2.企业(公司)员工保密合同

  3.企业(公司)委托加工保密合同

   

  附件1:

   

    企业(公司)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一条  为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精神,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一)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

(二)经营信息:包括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三)企业有权根据开发、生产、经营情况,特别指定保密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单位或个人:

  (一)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企业投资的公司及其职员;

  (二)与企业相关联的勘察、设计、科研、实验、策划、广告等单位(公司)及其职员;

  (三)与企业相关联的模具、原材料供应、零部件供应、配件生产、印制、包装等企业及其职员;

  (四)企业授权委托的验资、评估、价格评估、审计律师事务所、中介等单位及其职员;

  (五)企业聘任的人员。

  第四条  企业设立在总经理领导下的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由总经理任主任,负责公司日常商业秘密管理和保护工作。企业各部门成立保密小组,专人负责本部门的保密工作,向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五条  企业根据员工分工及职责,与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员工必须严格执行企业明确的各项保密义务。在商业交易中,因委托加工等商业行为涉及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企业应当签订委托加工等保密合同。

第六条  对涉密员工,不仅在选聘时要从其工作经历、财务状况、性格及爱好等进行多方面的考察,还要在聘用期间跟踪考核。

第七条  企业的员工及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单位或个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作出下列行为:

(一)违反企业保密规定或与企业签订的合同,向任何人披露或者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二)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任何不正当手段,获取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三)以其它方式作出侵犯企业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八条  企业员工及其他从事企业业务的人,因业务要求,需要将保密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或者由第三人使用的,必须事前得到公司商业秘密管理办公室许可。

  第九条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员工,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企业与员工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  持有商业秘密的员工合法离开企业时,应当在劳动关系结束前主动将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归还给企业,并由办公室进行审查。审查无误后,员工还应当与企业签定承诺书,承诺商业秘密资料完整归还,并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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