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人劳社保局、县财政局和县教育局制订的《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玉环县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
县人劳社保局 县财政局 县教育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社保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7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9〕96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义务教育学校正式工作人员,从2009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二、绩效工资总量和水平核定
(一)绩效工资总量暂按学校工作人员上年度12月份基本工资额度和规范后津补贴水平核定。其中,义务教育教师规范后津补贴平均水平,由县人劳社保、财政部门按照教师平均工资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的原则确定。绩效工资总量随基本工资和我县公务员规范后津贴补贴的调整相应调整。
(二)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同清理规范义务教育学校津贴补贴结合进行,将规范后的津贴补贴和原国家规定的年终一次性奖金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在县人劳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学校主管部门具体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要合理统筹,逐步实现同一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对农村学校特别是条件艰苦的学校要给予适当倾斜。
三、绩效工资的分配
(一)绩效工资分为基础性和奖励性两部分。基础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70%;奖励性绩效工资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占绩效工资总量的30%。
1、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基础性绩效工资设立生活补贴、岗位津贴、教(工)龄补贴、班主任津贴、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等五个项目。各项目的具体标准由县人劳社保、财政、教育部门确定,一般按月发放。其中:
生活补贴主要体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等因素,不同岗位执行统一标准。
岗位津贴主要体现岗位职责等因素,适当拉开差距,实行一岗一薪。
教(工)龄补贴主要体现从教年限、工作年限等因素。
班主任津贴主要体现对班主任的倾斜。原国家规定的班主任津贴和绩效工资中的班主任津贴项目归并,不再分设,纳入绩效工资管理。
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主要体现对农村特别是条件艰苦学校教师的倾斜。根据原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实行农村教师任教津贴的通知》(浙人发〔2008〕78号)规定发放的农村教师任教津贴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我县对海山、鸡山两所偏远小岛学校的教师加发任教津贴。
2、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实施。县教育部门在县人劳社保、财政部门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内,制定奖励性绩效工资核定办法,统筹安排,合理确定各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在考核的基础上,由学校确定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式和办法。各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立考核奖、超课时(工作量)津贴、教育教学成果奖励、名优教师奖励等项目及发放形式,也可设立其他项目。
考核奖主要体现对教师的日常考勤、考绩等情况。
超课时(工作量)津贴主要体现多劳多得。其中,班主任工作量要作为教师工作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学校内部分配时可进一步向班主任倾斜,更好地发挥班主任的激励导向作用。
教育教学成果奖励主要体现对教师教育、教学取得成绩的激励。
名优教师奖励主要体现对各级各类优秀教师的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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