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加强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生产监管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渔民生命财产安全和渔区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8〕11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9〕6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切实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职责,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属地管理、主体负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的要求,各级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共同抓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将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一)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职责。承担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负责渔业安全生产规范性、政策性文件的起草,制订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负责渔业船舶更新改造、入渔许可的审核、报批等工作;负责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渔业船舶船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负责渔港水域和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渔业船舶检验和渔业船舶修造业的监督管理,把好渔船质量关、安全设施配备关、进出港签证管理关;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存有重大隐患的及时发放停航指令书并督促相关管理机构落实监管和整改措施;定期分析渔业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和解决渔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安监、海事、公安边防、旅游、卫生等部门工作职责。安监部门要发挥综合安全监管作用,指挥、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海事部门要做好渔船海上搜救工作,调查处理沿海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打击各类船舶非法载客行为;公安边防部门要加强海上治安管理;旅游部门要严格把好涉渔休闲船的前置审批关,并与有关部门一起加强涉渔休闲船的安全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渔船卫生设施改造的宣传教育。
(三)渔业乡镇(街道)工作职责。乡镇(街道)对本辖区内的渔业安全生产负领导管理职责。要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管理制度。全面掌握辖区渔业安全生产情况,开展渔业安全生产检查,督促抓好渔船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妥善处置渔业安全事故善后工作。抓好有关渔业安全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贯彻实施,加大渔业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渔业安全知识培训。
(四)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包括村、社区、渔业公司、相关企业)工作职责。基层渔业管理组织对本辖区(单位)的渔业安全生产负具体管理责任。负责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渔业安全生产制度措施落实到船、到人;组织落实渔业安全管理力量,建立和完善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全面掌握所属渔船安全生产情况,及时督促船长进行事故隐患排查与整改,对违法违章问题要及时上报,并积极配合协助上级政府和职能部门依法查处;负责渔民安全宣传教育和渔业安全知识培训组织工作;建立健全渔业安全管理工作台帐和渔船安全责任联系人,遇有大风等灾害性天气,负责报告渔船动态。
(五)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工作职责。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是渔船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渔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船长是渔船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渔船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渔船所有人、经营人和船长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教育督促船员认真执行;服从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规定办理渔船各类证照和配备船员,配齐渔船安全设施及消防、救生、通讯等设备并有效使用,确保渔船处于适航状态;不得雇用无上岗资格人员出海作业,为船员办理渔业保险,严格落实值班瞭望等制度;渔业船舶上的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保障渔业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
二、加强源头管理,依法把好渔船及船员准入关
(一)依法控制捕捞作业。认真执行国家渔船船网工具“双控”政策和捕捞许可制度,一律停止新建渔船审批,严禁新建捕捞渔船;更新改造捕捞渔船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不得擅自改变捕捞作业方式和船体尺寸、主机功率;渔业辅助船实行总量控制,原则上淘汰一艘,更新(购置)一艘,严禁以建造渔业辅助船名义新建捕捞渔船。凡是发生过较大以上等级事故的,一律取消更新改造(购置)渔业船舶资格。
(二) 规范渔船买卖行为。一律禁止从县外购置木质渔船和劣质渔船。跨县买卖钢质渔业船舶,必须事先经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经船检部门勘验合格后,方可办理船网工具指标转移手续,坚决取缔擅自买卖渔业船舶行为,杜绝新的外挂渔船产生。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原有外挂、租赁渔船的安全生产管理,原有外挂、租赁渔船双方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挂靠、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将渔船挂靠、租赁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连带安全生产责任。凡发生渔业船舶擅自买卖、原有外挂渔船不服从安全管理等行为,存有重大安全隐患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三)严格船员准入管理。各有关职能部门要严把渔船船员准入关。渔船要按规定配齐合格职务船员,凡从事捕捞作业的船员必须先经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证书后方可上船作业,否则,一律不得上船作业。船长必须每年一次以上参加渔业安全培训教育,经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上船担任船长职务。凡是二年以上未参加渔业安全培训教育学习或发生重大事故的,一律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四)加强渔业船舶检验。严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资格认可制度,依法取缔不具备渔船修造资质的企业,加强对制造、改装、进口渔船以及船用设备的检测检验,全面推广应用安全系数高、抗风险能力强的渔业船舶船型。对渔业船舶安全设备有效性加强整治与检查,保障渔业船舶符合适航条件。严禁渔船及渔业辅助船擅自改变作业性质,非法载人载货。
三、完善监管体系,推进渔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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