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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流动人口居住证管理工作的意见

2023-08-0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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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认真落实《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中共玉环县委、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玉县委〔200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意见: 

  一、居住证的种类、有效期限及换领、补领规定 

  (一)居住证分《浙江省临时居住证》和《浙江省居住证》两类。居住证主要载明持有人的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居住地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从事职业、工作单位、随同的未满十六周岁人员、租住房屋、签发日期、签发有效期限、签发机关、证件编号等内容。 

  (二)《浙江省临时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六个月至三年,具体期限根据流动人口拟居住时间确定。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为九年。证件有效期内,证件持有人居住地址、服务处所等登记事项在本县范围内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变更登记。 

  《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证件有效期满持有人需要继续居住或者证件因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浙江省临时居住证》、《浙江省居住证》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在现居住地公安机关补领新证。 

  (三)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浙江省范围内有效。居住证持有人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在本县范围内有效。 

  二、申领条件 

  (一)临时居住证 

  新玉环人申领《临时居住证》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年满十六周岁; 

  2、拟在本县居住三十日以上。 

  (二)居住证 

  新玉环人申领《居住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持有《临时居住证》连续居住满三年; 

  2、有固定住所; 

  3、有稳定工作; 

  4、无严重违法犯罪记录和无违反计划生育等违法违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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