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玉供〔2021〕7号
玉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环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中心)、直属企业:
《玉环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供销社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玉环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21年5月6日
玉环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 号)、《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和农业生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构建“三 位一体”农民合作经济体系的若干意见》(浙委发〔2015〕17 号) 的精神和《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供合发〔2020〕23 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设立玉环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合作发展基金”)。
第二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来源包括玉环市供销社本级社有资本收益、财政资金、社会资本、捐赠资金、其他资金等。
市社本级企业每年经审计后的净利润,综合考虑非经常性损益和现金流等因素后,按不低于 20%比例,注入合作发展基金。
第三条 合作发展基金以提升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坚持为农服务宗旨,体现公益为主导向,以委托、购买服务和补助奖励为主要形式,用于市供销社为农服务能力建设和为农 服务事项。
第四条 合作发展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建立为农服务工具和防范系统性风险工具,提升为农 服务能力;
(二)组织本级及社有企业或联合其他单位开展 为农服务活动(事项)、承担为农服务任务;
(三)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有关任务;
合作发展基金不得用于财政保障的机关人员、日常办公、机 关建设和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第五条 设立玉环市供销社合作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作为合作发展基金提取、使用、管理的决策机构。管委会由市供销社理事会领导,接受市供销社监事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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