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全面发挥审计成果的积极作用,扩大审计工作的社会影响,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浙江省审计厅审计结果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审计机关依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所作出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有关业务文书需要被审计单位执行、采纳或有关部门配合落实的事项。
第三条 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按照审计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
各业务科室负责实施与本科室审计项目有关的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的跟踪检查和落实工作。各业务科室要按照国家审计准则的要求做好审计回访工作,在审计回访基础上报送书面材料。
办公室负责做好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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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汇总等综合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向纪委、监察、公安、检察、法院等部门提出的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的采纳和落实工作。
办公室负责实施对各业务科室审计项目计划完成和审计意见书、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的跟踪检查和落实工作的督办。
第四条 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的内容:
(一)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包括审计罚没单、缴税单等回执);
(二)责令被审计单位对自行纠正的事项的整改情况;
(三)被审计单位对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意见、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落实情况。
(五)审计项目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县政府要求有关部门或被审计单位进一步整改的批示等落实情况。
第五条 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应在规定时间要求内完成。
对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采纳、执行情况,一般应于文书发出后3个月内跟踪检查、督促落实;审计建议书、移送处理书和强制执行申请书的落实情况,应不定期督促或协调。
各业务科室应在当年10月底和次年2月底前,分别对当年6月底前和上年12月底前完成的审计项目进行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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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督促落实工作的情况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对审计结果未执行或落实的审计项目,一一具体列明情况、原因和下一步准备采取的措施,并提出明确意见。如属审计定性,处理不当的,应提出相应的理由和纠正措施。各科室应在报分管局领导审核后,分别于当年11月10日前和次年3月10日前送办公室。办公室于当年11月20日前和次年3月20日前将各业务科室的情况进行汇总报局领导。
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办公室应在每个时段前20天向各业务科室发出督办通知。
第六条 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工作,列为审计质量检查考核和审计项目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