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司〔2003〕3号
关于修改《玉环县乡镇法律服务业务
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法律服务所:
经研究,决定对玉司〔96〕6号《玉环县乡镇法律服务业务管理细则》第五条修改为:
1、年度业务收费总额的9%为缴纳国家税金;
2、年度业务收费总额的16%为办公费(坎门法律服务所年度业务收费总额的11%为办公费,年度业务收费总额的5%作为养老保险专项基金);
3、年度业务收费总额的21%为事业发展基金;
4、年度业务收费总额的7%为福利基金;
5、年度业务收费总额的4%为人寿或医疗保险基金;
6、年度业务收费总额的4%为奖励基金;
7、年度业务收费总额的39%为个人酬金。
玉司〔2002〕6号《关于〈修改玉环县乡镇法律服务业务收费管理细则〉的通知》自发文之日起自行作废。
希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玉环县司法局
二OO三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