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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止执行玉劳人[1992]6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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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干停止执行玉劳人[1992]6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结合本县实际,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停止执行玉劳人[1992]61号文件的第三条规定:“从事井下、高空、高温作业的职工,其养老保险金每年按一年零三月缴纳;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每年按一年零六个月缴纳”。同时,对原按玉劳人[1992]6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补收的养老金(即重工费)作如下规定:以1999年10月旧为界,1999年10月l日以后向职工个人补收的“重工费”予以退还职工本人;1999年10月l日之前收取的“重工费”(包括向单位和个人收取的)和1999年10月1日之后向单位收取的“重工费”不予退还。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玉环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200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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