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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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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建设规划局、水利局、各镇乡人民政府:

   现将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浙价服[2003]9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公布取消收费项目的部门要及时到县发展计划局、财政局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收费票据准购证》变更注销手续以及收费票据的核销事项。

玉环县发展计划局

玉 环 县 财 政局

二OO三年四月一日

   

抄送: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县府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纠 风办、县属各医院

 

转发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

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浙价服[2003]90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计价格[2002]520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取消政府职能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对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的所有收费,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重点工程招投标管理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等。也不得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收取“投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投标抵押金”和冠以各种名目的类似收费。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收费的通知》(浙价房[1999]68号、浙财综[1999]41号)、《关于调整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费标准的批复》(浙价房[1998]216号、浙财综[1998]84号)、《关于水利工程招标投标管理费的批复》(浙价房[1999]379号、浙财综[1999]99号)的规定同时废止。

二、             规范招标代理和建设工程交易机构服务收费。招标代理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代理服务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另行下发。

三、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公布取消的收费项目落实工作。物价、财政部门要及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和《收费票据准购证》变更注销手续以及收费票据的核销事项。

四、              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三年三月三日

 

主题词:转发 规范 收费 通知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

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通知

二00二年四月二日     计价格[2002]5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计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财务局:

    近年来,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巧立名目滥收费用,利用行政权力强行服务强制收费,以及通过收费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等,已经严重影响了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社会各方面反映强烈。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贯彻实施,建立规范的招标投标市场收费秩序,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现就整顿和规范招投标收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重要意义。建立良好的招标投标收费秩序,是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也是贯彻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必要条件。做好这项工作,对保证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促进投资增长,从源头上遏制腐败行为等都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必要性、紧迫性,将这项工作切实抓出成效。

    二、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原则和目标。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基本原则是,有利于减少招标投标行政审批环节,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经营服务性收费要坚持自愿委托、有偿服务的原则,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对现行涉及招标投标的收费要逐项清理审核,对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要予以取消;对借助行政权力强制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对计费方式不合理的要予以调整,收费标准偏高的要坚决降下来。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目标是,改变收费性质不明、项目过滥、标准过高、计费方式不合理、收费行为不规范的混乱状况,做到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明确、收费标准合理、收费行为规范,收费秩序有明显好转。

    三、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范围和重点。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的范围是,涉及工程、货物和服务等各类招标投标的所有收费。整顿的重点是,规范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招标代理服务费、手续费等经营服务性收费;纠正审批程序合法但阻碍招标投标市场自然形成的,阻碍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正和公平竞争的收费规定;取消招标投标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加强“有形建筑市场”收费管理,纠正各种形式的强制服务、强行收费的行为。

    四、整顿和规范招标代理收费。招标代理收费是招标代理机构受招标人委托在承担招标事务时,向委托招标人收取的费用,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自愿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也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单位接受代理。

    招标代理实行“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招标代理收费由委托人承担。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暂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招标代理收费标准,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搭车收取其他费用。鉴于近年来机电设备招标代理、药品招标代理一直实行向中标人收费规定的实际情况,除已经改由委托人付费外,拟给予一定过渡期限,从2004年1月1日起统一实行委托人付费。在过渡期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暂实行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的方式。对过去没有规定向中标人收费的招标代理业务,一律不得向中标人收费。

    五、整顿和规范“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有形建筑市场)收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的,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根据“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所提供的服务,逐项核定收费标准。目前对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收取“综合服务费”和按交易额百分比收费的,要改为按服务项目定额收费,为建设工程交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六、取消政府部门招标投标收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按照国务院关于招标投标管理职能分工规定履行监督职能,要求招标投标当事人办理登记、审批、备案以及其他手续的,一律不得收费。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批复甘肃、广西、江西等地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文件中有关取消招投标管理费的规定,凡收取招投标管理(业务)费的其他地区,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取消,不得继续收取。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授权、委托的单位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向招标投标当事人收取“投标服务费”、“投标保证金”、“投标抵押金”和冠以各种名目的类似收费,均属不合法、不合理收费,一律予以取消。

    七、整顿和规范履约保证金。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和国际通行作法,向投标人收取履约保证金。自行招标的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应当于定标之日起7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签定工程、货物或服务合同后,招标人或招标人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将中标人交纳的履约保证金立即退还或相应冲抵工程款、货款、服务费等。

八、切实做好整顿和规范招标投标收费工作。省级价格、财政部门要直接组织实施,制定工作计划,配备必要人员,集中一段时间有计划、按步骤地开展工作。要对下级价格、财政部门的工作给予及时指导并组织必要的抽查。整顿和规范工作中发现的乱收费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81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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