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
企业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企业表彰奖励办法》已经2003年6月19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七月二日
玉环县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等
企业表彰奖励办法
为鼓励我县企业争创名牌,推进质量兴县工作,提高玉环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实施名牌战略培育和发展名牌产品意见的通知》(台政发[2000]54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台州市质量兴市工作实施意见》(台政发[2002]44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企业表彰奖励办法的通知》(台政办发[2003]7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表彰奖励对象
玉环县范围内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台州名牌产品、台州著名商标称号的企业。
二、表彰奖励措施
(一)县政府给予通报表彰;
(二)县政府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并给予广泛宣传;
(三)政府一次性颁发一定数额的奖金。具体如下:给予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50万元;给予获得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20万元;给予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或浙江著名商标的企业10万元;给予获得台州名牌产品或台州著名商标的企业2万元。
同一企业两次或多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台州名牌产品或台州著名商标称号的,均给予本条第1款、第2款的表彰奖励;本条第3款的奖金按最高奖额颁发,不累计颁发。即对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奖金后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不再颁发奖金;对获得台州名牌产品(台州著名商标)奖金后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补充颁发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或国家免检产品与台州名牌产品(台州著名商标)奖金的差额部分;对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奖金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免检产品称号的,补充颁发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免检产品与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奖金的差额部分;对获得国家免检产品奖金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称号的,补充颁发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与国家免检产品奖金的差额部分。
三、资金承担方式
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奖励资金按台政办发[2003]77号文件执行,即县财政承担85%,台州市财政承担15%;获得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台州名牌产品和台州著名商标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县财政承担。
四、奖励申报与实施
(一)企业获得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台州名牌产品或台州著名商标称号后,由企业向县质监局或县工商局申报,经县质监局或县工商局审核后向县政府申报。
(二)县政府在发出表彰通报后的1个月内,由县财政将奖金直接划拨给企业。
五、获奖企业义务
(一)受县政府表彰奖励的企业,在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台州名牌产品和台州著名商标的宣传中,应同时宣传玉环。
(二)受县政府表彰奖励的企业,应积极维护荣誉。在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国家免检产品、浙江名牌产品、浙江著名商标、台州名牌产品和台州著名商标有效期内,被国家、省、市有关部门撤销称号的,所受的表彰奖励应予撤销和追回。
六、其他
(一)本办法实施前已经给予表彰奖励的,不再表彰奖励;未予表彰奖励的,予以追加表彰奖励。
(二)本办法由县府办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