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台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
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台州市人民政府《贯彻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03〕3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六月十二日
贯彻省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
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实施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
(二○○三 年五月二十七日)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防治“非典”期间对部分行业采取扶持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03〕1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部分受“非典”影响较大的行业采取税费减免扶持政策,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减免范围和幅度
(一)对部分行业减免下列行政事业性收费。
1、对饮食、旅店、旅游业、娱乐业、集贸市场免收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卫生监测费、卫生质量检验费、预防性体检费、疫情处理费、卫生许可证审办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占道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的收费,下同)、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导游员年审费、经营性体育场所管理费、电影放映单位年检年审费,减半收取公路养路费。
2、对公路客运行业免收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机动车辆安全检验费,减半收取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对旅游车船公司和旅行社的机动车辆免收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客运附加费。
3、对水路客运、旅游船只免收水路运输管理费、内河航道养护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4、对民航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4、对民航企业免收企业注册登记费中的年检费、环境监测服务费、排污费、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或城市污水处理费。
(二)对部分行业减免下列政府性基金。
对饮食、旅店、旅游、娱乐、民航、公路客运、水路客运、出租汽车等行业免收城镇公用事业附加、文化事业建设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半收取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城市教育费附加。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收城市教育费附加。
(三)对部分行业实行下列税收优惠政策。
1、对民航的旅客运输业务和旅游业免征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
2、对饮食业、旅店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即对受“非典”影响较大的宾馆、饭店、招待所等行业,减半征收营业税;对定额征收的饮食业、旅店业,按原定额的50%征收有关税费。
3、对出租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
4、对出租汽车公司和城市公共交通运输公司减半征收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其中对出租汽车公司减免的税收,必须全部用于调低出租汽车司机向公司上交的承包费。
(四)对旅游业实行下列扶持政策。
1、宾馆、饭店、旅游景区(点)、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等旅游企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权限报经所在地劳动保障和地税部门审批同意后,予以缓缴。批准缓缴期间不计息,不加收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及时足额补缴。
2、各商业银行对经营暂时出现困难、资金紧张的旅游企业,要给予信贷支持,利率适当优惠;已到期贷款,经申请批准后可按规定予以延期,免收逾期罚息。各商业银行要主动加强做好防“非典”的药品、医疗器械及消毒用品等相关企业的金融服务工作,加快对这类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用汇的审批工作,确保资金需求,以保障防“非典”工作顺利进行。
3、各旅行社可以向旅游主管部门申请,暂时退还50%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待旅行社恢复正常经营后予以补足。
二、减免期限
本意见各项扶持政策的实施时间自2003年5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期满视情另定。上述项目中按季缴纳的,实施时间为2003年第2、3两个季度。
三、几点要求
1、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贯彻实施上述具体规定,落实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务使各项扶持政策尽快落到实处。要切实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因减免收费而放松管理或降低服务质量。同时,严把减免关,严禁滥用政策、擅自扩大减免范围和借机搞人情交易等。
2、因采取上述减免税收、收费和基金等优惠措施而减少的收入,主要由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3、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征收部门要加强减免管理工作,及时将减免扶持政策向社会公告,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