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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1 玉环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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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 环 县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关于印发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的通知

 

 

各科室、站:

为了切实加强对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追究渔业安全事故责任人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我县海洋经济的健康发展,现将〈〈玉 环 县 海 洋 与 渔 业 局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玉环县海洋与渔业局

OO三年六月十二日

 

 

 

 

 

 

玉 环 县 海 洋 与 渔 业 局

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的管理,预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海洋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实行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法的规定,追究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三条  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对本局实施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对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行政责任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本局行政管理人员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职责。

    (一)局长是海洋与渔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

    (二)分管局长按其分管的工作职责范围承担安全生产事故的直接领导责任;

    (三)各科室按照本局工作分工,各司其职,切实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1、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计划,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建立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科室负责人及具体行政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3、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部署阶段性工作任务。

        4、开展渔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及时处理渔业安全生产中存在的事故隐患和问题。

        5、建立渔业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及时查处举报事项。

        6、按照本局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及时报告事故真实情况,协助做好事故原因及责任调查工作。

        7、定期统计分析并公布全县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第五条  对渔业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本局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定履行行政管理职责。

    第六条  实行渔业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对本辖区内发生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应在获悉后2小时内如实报告,事故报告程序按局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规定办理。

    第七条  对发生渔业安全生产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的工作人员,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同局纪委进行事故责任调查。

    调查人员在调查时,应当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精神全面查明事故原因、事故性质、造成的后果以及行政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失职、渎职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客观、科学、公正的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天内完成,调查报告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关由参加调查的有关人员签名或盖章。

    第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办法追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工作中发现事故隐患而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防范,以致事故发生的;

    (五)徇私舞弊,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事故发生的;

    (六)对本辖区发生的渔业安全生产事故隐瞒不报,或谎报案情的;

    (七)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下列行政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警告、严重警告;

    (三)记过、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公职。

    第十条  对依法应予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同局纪委提出处理意见,报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监督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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