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要求制止非法采矿的请示
县安委员:
漩门二期工程第二采石场在2000年底已停止开采,但留有爆破余料。现我镇红山村村民未经任何部门审批,认为是自有山场,擅自在这个采石场搭工棚,安装碎石机,强行采挖进行碎石加工。我镇曾多次派人口头制止,但收效甚微。目前该采石场还在非法开采,事故隐患严重,请县安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取缔。
以上请示当否,请批复!
芦浦镇人民政府
主题词:石矿 非法开采 禁止 请示
附件一
台州市民主法治村创建活动内容
类别 |
创 建 内 容 |
民 主 选 举 |
党组织成员依照党章实行“两推一选”方法民主选举产生。 |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 | |
年满18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照法律补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 |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 |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取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 |
选举过程依法进行。 | |
村民有权依照法定程序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 | |
设有村民小组的村,村民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 |
民 主 决 策 |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 |
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 | |
凡属村务管理的重大事项以及农民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都应先召集党员大会讨论,再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按大多数人意见实现民主决策。 | |
建立重大决策法律咨询制度。 | |
民 主 管 理 |
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依法组成、召开,决定依法通过。 |
依法制订村规民约或村民自治章程。 | |
重大村务由村民委员会提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 |
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 |
切实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的权利。 | |
集体资产依法管理、经营,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 |
社会治安稳定。 | |
村民遵纪守法。 | |
民 主 监 督 |
实行村务(重点是财务)公开制度。 |
实行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制度。 | |
实行群众评议村党员干部制度。 | |
实行村党组织工作报告制度。 | |
实行村民委员会向村党组织和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制度。 | |
实行村干部任期、离任审计制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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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 |
附件二
台州市民主法治村考核标准
类别 |
考 核 标 准 |
量化考评 |
定性考评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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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 选 举 |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按照差额、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直接选举产生,无任何组织或个人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行动,村民委员会任期届满,无不及时举行换届选举现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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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现 不 符 考 核 标 准 事 项 酌 情 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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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非法剥夺村民依法享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行为,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20日以前公布。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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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依法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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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过程中,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当场公布,并没有秘密写票处。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方为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无以成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行为。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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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须由本村1/5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提出,并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民过半数通过。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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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违法产生村民小组长的行为。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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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主 决 策 |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充分发扬民主,无强迫命令、打击报复行为。 |
3 |
党组织、村委会作出的决策给村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实行一票否决 |
出现不符合考核标准事项酌情扣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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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无违背群众意愿由少数党员、干部自行其是,自行决定行为。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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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法律咨询制度,重大决策一般由村两委联席会议提出,党员大会讨论,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会议决议的程序作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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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考 核 标 准 |
量化考评 |
定性考评 |
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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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1/10以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0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有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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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 现 不 符 考 核 标 准 事 项 酌 情 扣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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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重大村务,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2、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收缴及使用;3、本村享有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5、兴办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企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11、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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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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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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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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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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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每年至少召开1次,有1/10以上的村民联名提议,应当及时召集村民会议。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设立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5户至10户推选1人或者由村民小组推选产生。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人口不足500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20人;人口在500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30人;村民代表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有1/3以上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过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且不得与村民会议所作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下列重大村务,由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1、本村建设规划、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2、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收缴及使用;3、本村享有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4、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5、兴办学校道路、水利等村公益企业的建设承包方案;6、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7、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8、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9、宅基地的使用方案;10、征用土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使用方案;11、村民会议认为应由村民会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