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玉环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玉环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玉环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
暂 行 办 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更好地为我县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县政府授权浙江玉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国家开发银行签署的借款合同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指经县政府授权,由浙江玉环城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集团”)向国家开发银行申请的贷款。
第三条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拨付管理机制的建立,用款计划的编制,资金的拨付依据,拨付程序及监督管理等内容。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四条 用款项目必须由县发展计划局立项,资金用于玉环县老城改造和玉环县漩门三期围垦项目及相关工程建设。
第五条 所有用款项目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项目的施工及监理实行公开招投标,招投标过程须接受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和县监察局的监督,开工后应对项目进行保险。
第六条 用款单位应确保项目资本金及其配套资金与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同比例到位。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七条 资金实行统一银行开户、统一调度、统一审批程序,项目用款额度由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具体由城建集团实施,县财政局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用款过程中如需调整各项目的资金额度,必须由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报国家开发银行批准。
第九条 结算经办银行由城建集团与国家开发银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 资金统一实行预算和计划管理,即各用款单位在使用资金前,必须编制项目预算书和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报送各相关部门和城建集团。资金的拨付必须合法、合理、有依据,与工程进度相一致,不得办理无预算、超预算、无计划、超计划或手续不全的资金拨付。
第十一条 资金拨付的依据
(一)项目用款额度由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确定。
(二)用款单位为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单位,必须与城建集团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三)根据国家开发银行的要求,用款单位必须及时向城建集团报送与工程有关的各种资料(包括设计图纸、招标文件、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经监理单位及项目业主同意签章的每月工程进度报表和能全面、真实反映用款单位财务状况的各种资料),以备国家开发银行及县政府相关部门核查。
第十二条 资金拨付的程序
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统筹安排所有资金,拨付资金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签批后到城建集团核拨。
第四章 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十三条 城建集团应每月与各用款单位进行帐户核对,如发现拨付与实际不相符的,应及时纠正。
第十四条 城建集团应会同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等有关部门根据各项目执行情况定期监督、检查用款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并及时报送国家开发银行浙江省分行。
第十五条 所有项目竣工验收后,用款单位应及时通报城建集团,并提供由县财政局、县发展计划局、县审计局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审定的审价、决算和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 城建集团应定期向县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书面报告资金到位、使用和管理情况。
第十七条 城建集团应定期接受县财政、审计等相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 城建集团要健全内部资金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岗位职责权限,严格执行资金拨付手续,确保资金的安全。拨款使用的专用印章,必须由专人保管,不得随意更换。
第五章 资金的偿还
第十九条 资金的偿还
(一)旧城改造项目和漩门三期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划入城建集团专户,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二)当土地出让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时,由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城建集团进行补贴,以保证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三)非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用款单位必须按与城建集团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时将还款资金划入城建集团专户,用于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