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玉环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征管局、稽查局:
为加强印花税管理,减少印花税的跑、冒、漏、滴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和我县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对印花税征收管理中的政策界限予以统一和明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1月1日起,工业企业、商业企业、货物运输企业的购销、运输合同印花税按其实现的销售收入全额计征;房地产企业按已签订的房产预售合同总额计征;建筑安装施工企业按已签订的施工合同总额计征;金融、保险及其它企业按条例规定执行。纳税义务发生后,纳税人应及时自行购买贴足印花税票,未购贴的,应按季及时申报缴纳。
二、在2003年企业汇算清缴工作中,除对企业帐簿及主营业务的各项合同印花税进行审核外,以下项目也应按规定列入审核范围,计算征收印花税:
1、借款合同是否按短期借款贷方发生额足额贴花或缴纳;
2、新增固定资产是否按购销合同或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足额贴花;
3、涉及财产租赁的业务是否按财产租赁合同足额贴花;
4、条例规定的其他项目。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
主题词:印花税 征收管理 通知
抄送:台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政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