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属学校,镇乡中学,中心小学,中心完小,民办学校:
为加强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管理,规范其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流动儿童少年就学暂行办法》(教基[1998]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78号)、《台州市民办学校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意见。
一、本意见所指的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是指由政府及社会力量依法举办的对外来民工子弟实施教育的机构。
二、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的设置必须由县教育局统一规划。举办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必须具备合格的、必需的办学条件,必须经县教育局审批。
三、各镇(乡)中小学应积极创造条件吸纳外来民工子弟入学,外来民工子弟比较密集且有条件的镇(乡)可利用校网撤并后闲置的安全的校舍,在全县的统筹规划下,以公办形式开办专门面向外来民工子弟的学校,也可积极探索灵活的办学模式,采用民办、国有民办、公办民助等方式举办外来民工子弟学校。
四、对依法举办且办学规范的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县教育局将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对未经审批的非法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和外来民工子弟入学点,坚决依法取缔。
五、未经县教育局批准,外来民工子弟学校不得设立分校或教学点。在本县范围内,同一位办学者只准办一所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同一位校长只准在一所学校任职。
六、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必须向县教育局申报招生计划。对各外来民工子弟学校招生实行“三限”(限定招生人数、范围和班额)。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对外发布的招生广告(简章)必须事先报县教育局审批。
七、社会力量举办的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必须聘任本县具有校长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校长。聘任的教师必须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校长和教师要报县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八、外来民工子弟学校要切实加强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要执行《浙江省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暂行办法》和《玉环县全日制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健全学籍管理制度,教育教学及学籍档案齐全。
九、社会力量举办的外来民工子弟学校要按规定设置财务机构,配备具有任职资格的财会人员,建立规范的财产、财务管理制度,做到账册齐全、票据规范,统一使用《台州市社会力量办学专用收费发票》。学校要独立建账,所收费用不得以个人名义存入金融部门。
十、外来民工子弟学校要加强对学校的教学安全、活动安全、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方面的管理,确保安全。
十一、教育行政和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指导。外来民工子弟学校归属当地镇(乡)中心学校管理,当地镇(乡)中心学校也要加强对外来民工子弟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和指导。
十二、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二00四年二月四日
主题词:民工学校 管理 意见
抄 送:市教育局,县人大办,县府办,县政协办,县委宣传部,
各镇乡人民政府。
玉环县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2 月4日印发
(共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