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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环县地方税务局文件
玉环县地方税务局关于外来建筑业
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征管局:
为了加强外来建筑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上级指示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外来建筑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予以统一,请贯彻执行。
1、对持有外经证且财务管理规范的外来建筑企业,其个人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并负责代扣代缴;
2、对持有外经证的外来建筑企业,若属挂靠单位的,按其销售收入征收0.3%的个人所得税并规范其代扣代缴制度;
3、对没有外经证的外来建筑企业,除按其销售收入征收1.5%的企业所得税外,且根据其销售收入征收0.3%的个人所得税;
4、企业自建厂房,按其自建厂房的投资额征收1%的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废止,以本通知为准。
二○○四年二月十三日
主题词:外来建筑业 所得税 政策 通知